个人承包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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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承包劳动合同[个人承包劳动合同]与承包人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不导致承包合同终止□盐城沈海龙[原创]陈某、吕某等三人合伙承包A企业法人下属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门市部,门市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姚某,主要负责人即为职工陈某,承包期五年,承包三年后,A为了置换职工身份的需要,经协商与陈某、吕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个人承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门市部负责人陈某以财务会计吕某已不是公司职工要求吕某走人。笔者以为,陈某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吕某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后有权继续以承包人身份坚守原岗位

2、工作。一、企业职工内部承包关系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基础,职工同时是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一)包容在服务期内的承包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依法不终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协议,是企业内部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之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企业内部承包关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二者之间存在牵连,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司法实践中统一的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解除。内部承包合同终止

3、后,劳动者仍可依据劳动合同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劳动合同通过合同程序被一并解除。①(二)内部承包合同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作为劳动者,劳动是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过程即是劳动者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劳动者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义务所获得的报酬,是等量劳动领取的等量报酬,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

4、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表现。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经济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理应受劳动法调整,这是由承包人同时具有职工身份,承包工作是同时是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所决定的。②二、解除时劳动及承包合同均未届约定终止期的,所解除劳动合同的期满时间不是同时存在的承包合同的期满时间。承包合同的期限常常长于或短于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届满时间。比如:甲、乙两职工于1998年5月分别与企业达成长达8年的劳动合同,甲于2000年5月与企业签订5年期的承包经营销售部的内部合同,乙于2004年5月承包企业所属的职工卫生院,承包期3年,合同范本《个人承

5、包劳动合同》(..)。甲情形下,承包合同期包容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为内部承包合同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所以,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借助承包合同缩短原劳动合同期限,即提前一年于2005年4月终止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承包期间届满原劳动合同仍然在发生效力。乙情形下,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于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却延伸至期外1年;如果依承包期视为双方认可劳动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到2007年4月,那么,在原劳动合同截止日即2006年4月前的2005年12月31日乙与单位所解除的劳动合同,就不是原劳动合同,而是内部承包合同。

6、如此推论:在同步存在包容此前期间的劳动合同时,解除承包合同即解除了此前存在的劳动关系;而这是被甲情形否定了的结论。即:乙所解除的是有效期届至2006年4月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视为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4月的劳动合同。三、承包期限超出劳动合同的终期或此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承包合同终止也不导致劳动关系终止。A企业(包括经营门市部)如果未与吕某签订过劳动合同,由于承包事项可以被看作企业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安排吕某完成的一件工作任务,在承包合同五年期满前或期满时承包合同终止时,除非承包合同上有特别约定,事实劳动关系并不终

7、止,是没有法律争议的。与该情形类同的一个情形,就是在吕某曾签的一个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A企业与吕某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前签订的承包合同终止,遵循上理,显然,比劳动合同期寿命长的承包合同的终止一样不导致吕某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总之,对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无论承包期终期迟或早于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期或者在未曾签过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承包合同的终止日均不成立其与所在企业达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日。除非特别约定,解除承包合同不产生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解除的效果。四、承包期内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

8、职工默认自己的内部承包资格丧失。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包含的承包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容置疑的。如果双方明确劳动关系终止,是否意味着承包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客观条件或没有实现合同目的的必要,所以,原职工不能主张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了呢?在内部承包实践中存在这样两种情形:一是以职工为主同时吸纳本企业外的人员联合承包的情况也很常见。在此情况下,如张某等4人原是职工,徐某为非职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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