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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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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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据的认识误区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口供至上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其他书面陈述。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犯罪嫌疑

2、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其他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事物总是相辅相成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被告人口供往往还有虚假可能性较大的特点。正因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中过分偏重和依赖被告

3、人口供,“据供定案”。  翻供就是“不老实”  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司法人员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有的部分翻供,有的全部翻供。对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或避重就轻而将以前真的供述翻成假的,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

4、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是基于一种被告人确实有罪的假设,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想。  公安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我国刑事诉讼过程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若干阶段组成,公、检、法分别是各自阶段上的主体。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负有收集证据的职责。由于侦服务于诉,而诉的直接表现就是指控犯罪,以证据证实犯罪,因而有人认为公、检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

5、机关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像民事原告那样对被告实行追诉,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

6、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替代品上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替代品应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等,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

7、需审查即可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

8、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官调查所得证据无需经过质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需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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