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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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南林招标[201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招标工作,推行校务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投资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组织机构和基本原则(一)招标工作委员会(简称招标委)是全校招标工作领导机构。招标委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二)招标委由招标办公室(简称招标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

2、产管理处、工会、教务处、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学生工作处、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三)招标委设常任委员,由招标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四)招标办是招标委下设的办事机构。(五)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定标的原则。第三条机构职责(一)招标委主要职责:审核招标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文件,讨论决定招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标,指导协调招标工作,对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二)招标常任委员主要职责:财务处、国有资产

3、管理处职责:审核立项情况及项目经费落实情况。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监察处、工会、审计处职责:监督招标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的执行情况。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学校财务及相关管理制度。(三)招标办主要职责:贯彻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进行招标文件会审、确定开标时间、地点,11与项目管理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标书,负责接收投标书,主持开标会议,发中标通知书,整理保存合同文本,保存招标资料,建立评标专家库和投标人信息库。(四)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校负责承担列入本规定招标范围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修建工程、教材图书

4、、技术咨询、有偿租赁等业务工作的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用户要求、经费等情况,根据学校规定编制招标文件(需绘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编制标底的应同步完成),代表学校按招标结果签定合同并履行合同。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四条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其它项目都应进行招标。招标适用范围是:凡使用公有资金和校属单位自筹资金或批量采购、修建、服务等经济活动,价值三万元(含)以上项目,包括:(一)各类仪器设备、物资、建材、图书、教材、学生公寓用品、服装、软件、药品及医院耗材等采购项目;(二)修缮基建、装饰装潢、园林绿化、网络、安装调试等工程项目;(三)咨询服务

5、、设计、物业管理、营业场所承包、门面房出租、大中型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的确定等;(四)纳入省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如省高校伙专会采购、图书协会采购)等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五)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委托招标市场招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第五条以下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抢险救灾期间的应急工程及用料可不进行招标。抢险救灾结束,由本工程管理部门提供书面说明,由招标委常任委员单位会签后,报校长办公会。(二)涉及技术保密的科学研究或试验工程,经项目组申请、科技处

6、签署意见、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招标委常任委员会签、招标委主任委员批准,可不进行招标。11第六条学校主体管线维修项目和三万元以下项目(一)学校水、电等主体管线维修项目,由本校后勤服务总公司修建工程中心承担。(二)总价三万元以下的修建项目,原则上由后勤服务总公司修建工程中心优先承担;(三)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参照询价采购的方法(做好相关记录),自行采购,由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等项目管理部门询价采购。第三章招标要求第七条招标时要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对投标人实行廉政承诺准入制度。对投标

7、文件的评估,应根据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要素进行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第八条招标工作纪律(一)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机密,廉洁自律;(二)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中标单位;(三)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四)严禁将依法应招标的项目进行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由校监察处依据政纪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第九条依本规定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应追究未招标的原因,并追究有关人

8、员的责任,校财务处不予以结算。由于情况特殊应招标未招标的,事前须报经校招标委主任同意后,重大事项还要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事后须经结算审计的经审计后方可报销付款。第十条11凡依法由省、市招标市场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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