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恢复性司法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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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入恢复性司法之构想  提要:恢复性司法通过受害人和犯罪人的沟通对话来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这一司法模式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在西方国家有较广泛的适用。但是我国基本持排斥态度,具有许多不利效果。适用这一司法模式,必须对其对象、条件等进行必要的规制。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概念渊源理论依据现状规制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渊源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

2、,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注1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恢复性司法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适用较早。美、加的最初形式是被害人——加害人和解计划,其方式通过专门组织的工作,促使受害人和犯罪者形成对话关系,加害者承担责任,修复受损关系。英国的恢复性司法发端于少年矫正制度,警察发现犯罪人实

3、施犯罪后,并不直接送交法庭,而是先进行面谈,然后带少年犯去作案现场,与受害人面谈,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之得到受害人谅解,最后形成协商补偿方案,从而使犯罪人免于起诉。在英美法系,恢复性司法并不限于轻罪案件,一些重罪案也逐步尝试恢复性司法模式,英国2000年就有1700名重罪案,如强奸、抢劫等仅仅通过“告诫”这种非常简单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结案。美国对未成年犯注重非监禁刑适用,有90%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其中绝大部分以恢复性司法方式结案。注2恢复性司法在许多非西方文化背景的国家也得到适用,如新西兰、北美的一些土著民族等,他们适用“社区司法”、“家庭组会议”等刑事和解方式,强调家庭或社区在犯罪处罚中

4、的作用,以之平抑社会对正式司法的依赖。  二、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依据  我国没有严格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只在刑事诉讼的部分程序和环节有间接的、近似性的表现,如刑事自诉案件的允许和解、撤诉,公诉案件轻微犯罪的不起诉、免于刑事处分以及缓刑判决等,但上述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模式。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越来越多地吸收了西方一些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在西方得到发展的同时,在我国也基本具备了理论运行的平台和实践操作的基础。适用恢复性司法具有以下可行性:  1、体现了刑罚的目的。从本质上讲,刑罚目的并不单纯是为惩罚犯罪,不论对犯罪人威慑控制还是对一般社会成员进行教育预防,执行罚则的根本目的在于化解

5、既已冲突的矛盾,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秩序,最终价值取向是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既然能够通过非处罚的方式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整和恢复,那么刑罚的目的其实已经达到,就没有必要进行繁缛的刑事程序和严厉的处罚。捷径能走通就不必绕完一个大圈子。  2、顺应刑罚目的的迁变。法律最初产生的社会土壤是战争和掠夺,刑罚在初期阶段主要体现一种报复性的血亲复仇观念,你砍我手我断你手,你让我流血我必让你流血,即《圣经》所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近代法制,犯罪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者对整体社会利益的侵犯,国家代表受害人对犯罪进行报复,恶有恶报的报应理念仍是刑罚执行的主要思想基础,这是人类共有的感情,也是我国

6、公众对司法价值的重要认可和取向。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观念也不断发生衍变,刑罚越来越强调教育观念、改造观念,注重犯罪者的回归问题,刑罚已由报复主义向目的主义转变,不少执法者,甚至包括受害人已不强调对刑事犯罪的严厉惩罚,越来越理性地倾向刑罚的目的以教育、挽救、修复为主。  3、符合刑事谦抑性原则。按照刑事谦抑性的要求,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在法规体系里面,如果用民法、经济法等轻一些的法规就不要用重一些的刑法典;在适用刑法时,如果能适用较轻的法条就不要适用较重的法条,刑事法律适用宜轻不宜重。按照刑事谦抑性的要求,对刑事犯罪,如果能够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得以处理,或者进入刑事程序但不经过审判,如适用

7、不起诉或和解程序即可得到处理,则就不应该为了追求刑法的惩戒功能而进入严格意义的刑事诉讼或刑事审判,应该选择一种相对较轻的方式使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4、符合刑事便宜主义的要求。人类不断进行法制建设,当繁杂浩帙的法律体系建立起来后,越来越多地业界人士又不断地进行反思,面对越来越周全冗长的程序和细密繁琐的法条规定,执法工作又悄然追求一种简约、经济的便宜道路,追求尽可能以简单的方式结案,以较小的成本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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