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ID:25566670

大小:53.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21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_第1页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_第2页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_第3页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_第4页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_第5页
资源描述: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关于原产地名称的通用定义见于1958年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对于“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在协议中,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地点的地理名称,它适用于指明某一产品来源于那里,其品质和特点完全或本质上是得益于该处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另一个可以供我们检验的定义来源于欧盟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第2081/92号规定》,在这一规定的第2条第2款中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地区、一个特殊的地点或一个国家的名称,它被用以形容一件农产品或食品源于该地区、地点或者国家

2、,并且该产品的品质和特点本质上或完全是由于该地区的独特的地理环境所具有的自然和人文因素造成的。该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前期的准备都是在当地完成的”。  《巴黎公约》只是在第1节第2款中规定“来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应予以保护。一般说来,“来源标记”就是地理标记,它仅表示产品来源,“原产地名称”是“来源标记”的分支,即某产品的特殊品质是源于某地区的独特的地理因素,它不仅表示产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还表示产品达到了非常严格的质量标准。  Trips协议则在第22条第1款中规定:“在本协议中,地理标志是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

3、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的特点本质上可以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综合上述条约中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构成原产地名称需符合3个基本要件:①产品来源于某地区(现实的真实地理位置);②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③上述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产品的地理来源。  一般认为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自然权利,表现在:①原产地名称是基于产地的自然条件和产地的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②原产地名称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应当为产品生产地的生产者共同所有,其不具有个体排他性。③原产地名称不因其长期使用而丧失效力,具有效力上的无期限性。④由于原产地名称的共有性并且特定产地的产品的品质和产地的密切相关联,

4、因此原产地名称具有非转让性。  尽管国内有学者主张“为顺应trips的要求,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原产地名称法”,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现实出发,我国还是可以利用现有的商标制度保护原产地名称。原因在于:  一、原产地名称和商标具有相同的功能,可以将原产地名称看做是商标的“子集”。  在本质上来说,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它的作用主要有:①识别来源-使消费者明白某种商品或服务源自于某一特定的生产者。②表征一定的商品质量,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认牌子的消费习惯即表明了这一点。③商标上附着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知名的商标对于经营者推广其产品无疑是有利的。原产地名称的功能在本质上和商标一样:①原产地

5、名称是产源标志-它证明商品源自于某特定地域或者是特定地域内的特定地区或者是特定地点。②原产地名称也是商品质量的标志-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来自特定地区,而该地区能凭借其地理身份赋予商品特定质量信誉及其它的特征。③原产地名称也当然的附着商业利益-原产地名称的使用可以有助于推广特定地区内的产品,这正是人们争夺原产地名称的原因之所在。正因为原产地名称和商标都是产源标志,质量和商业利益的集合体,所以将原产地名称看做是商标的“子集”-即某种与土地关联密切的产源标志,质量和商业利益的集合体-是完全合理的。  二、利用商标制度来保护原产地名称也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  《巴黎公约》第7条之2要求

6、成员保护集体商标此项义务已融入Trips协议的第2条第1款之中,因此利用现有的制度将原产地名称注册为集体商标加以保护,已经符合了公约的要求。而且,通过商标制度来保护原产地名称完全符合Trips的要求。依照Trips的第22条和第23条,我们要承担的具体义务只是为利害关系人禁止误导和不公平地使用原产地名称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手段。Trips并未要求我们规定哪些具体制度和方式,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确认和保护其权利的法律救济手段。也就是说Trips的第22条和第23条均未要求成员国为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建立任何特殊的制度,“事实上,一个完全符合Trips要求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完全可以通过现行

7、的商标制度下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来建立”。  三、原产地名称在现有的制度下就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是证明商标通过注册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依照1995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可以将原产地名称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形式得到保护;也可以根据原产地名称享有主体的集体性特征,由行业协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由产地内企业共同使用。同时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也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则获得延伸保护,对恶意使用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