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法律资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ID:25565839

大小:45.44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1-21

[法律资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_第1页
[法律资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_第2页
[法律资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_第3页
[法律资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_第4页
[法律资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分类号】1139012011102596【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2011.01.27【实施日期】2011.02.1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总类【文号】法释(2011)3号【题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正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

2、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

3、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

4、范围。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规分类号】1139012011102596【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2011.01.27【实施日期】2011.02.1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总类【文号】法释(2011)3号【题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

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正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

6、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

7、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规分类号】1139012011102596【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2011.01.27【实施

8、日期】2011.02.1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总类【文号】法释(2011)3号【题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