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审判的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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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行政审判的审理规则内容摘要: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它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审理是三大诉讼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关键环节,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因此,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以下规则:一、不适用调解着重调解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由于行政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一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当事人无处分实体权,调解也就不能存在。二是行政案件所反映的是一种纵向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

2、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的问题。二、对具体行政作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作为,既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处理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三、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主要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强制力和执政力,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提高行政管理职能;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一项原则。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

3、件之后止最终审判决定之前的各种行政诉讼行为的总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理程序。一审是最基本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贯穿于这个程序的始终。二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作的判决、裁定在其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按照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程序。二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认定事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4、或者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在审程序。再审程序不是案件必经的程序,而是一、二审以外的不具有审级性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行政诉讼中的审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质性的审查,是审查和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的诉讼活动。审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正确判裁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作好审理工作极为重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着重调解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原则。它大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的实际

5、情况。民事争议案件,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但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从1982年10月到1985年11月年间向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行政争议案件,单一度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实践证明这种结案方式不利于国家行政职能的正确行使。198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这种行政案件时,不同于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而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

6、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正确。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可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已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由于行政案件的性质的特点所决定的。其理由是: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即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作转让、放弃的处置,即不能处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处分某些诉讼上的权力,如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

7、诉讼等,则不能处分实体权利。而调解的前提是处分原则。既然当事人无处分实体权,那么调解也就不能存在。因此,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裁叛。对行政机关来说,依法实施行政措施,既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法律规定其必须履行的职责,作为职权不可转让,作为职责必须履行,无论是要求行政机关放弃职权,还是要求行政机关不履行其应履行的职责,都是有悖于法律的。例如,违反交通规则,公安机关裁决罚款,如果进行调解,作出让步,就会造成行政违法,其后果,不是有损国家

8、法律的严肃性,就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2、行政案件所反映的是一种纵向的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争议双方的相互让步,协商调解的问题。因此,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处理决定是否正确、合法,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但对于行政案件中有关赔偿的部分,可以进行调解。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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