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所有权保留担保制度性质浅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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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所有权保留担保制度性质浅析论文..毕业提要所有权保留担保制度是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不论在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德国、法国,抑或是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都对其有着详细的规定,但对其性质一直存有争议,主要可以分为附解除条件说、附停止条件说、部分所有权转移说等三类,其中附停止条件说更为合理。一、所有权保留概述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动产所有权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毕业,动产所有人移转动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其仍保留该动产的所有权,以作为实现价金债权或其他特定条件的担保,待对方当事人完全给付了价金或满足特定条件时,该动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所有权保留经常

2、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适用,成为出卖人维护自身债权的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我国在《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二、所有权保留担保制度立法例比较(一)德国。1886年德国民法第一次草案中并未就所有权保留做出明文规定。1898年德国民法第二次委员会鉴于当事人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模糊不清,易生异议,故提出三个提案以供立法选择采用。第一个提案为:“动产出卖人为担保基于买卖契约所生之请求权而保留所有权,其标的物已交付于买受人者,视为保留因不履行之契约解除权”;第二个提案为:“动产出卖人于价金清偿前保留所

3、有权者,有异议时,应认为所有权之移转系以清偿全部价金为停止条件;买受人迟延时,出卖人得解除契约”;第三个提案为:建议将第二个提案中的“停止条件”改为“解除条件”。委员会经再三研究,决定采用第二个提案,即《德国民法典》第455条之规定。德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实际上是在民法典第455条规定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判例和学说发展起来的习惯法。经由判例和学说对期待权物权地位的承认,德国所有权保留制度得以迅速发展。(二)法国。法国法律规定,只要卖方继续占有该物,而买方还没有付款的话,那么卖方即使在买方破产时也享有留置权(法国民法典第1612条、第1613条)。此外,在扣押或者变卖质权时,买方享有优先权(法国民

4、法典第2102条、第2103条)。法国最初并没有在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进行规定,但学者们认为其法典的第118条、第1183条关于停止条件的规定和解除条件的规定以及契约自由原则为所有权保留提供了发展和解释的依据。自1980年法国法律明确确认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司法裁判上的作用之后,所有权保留条款得到普遍应用。所有权保留在法国商事活动上占重要地位。其优点为:(1)设立方便;(2)费用低廉。学者称保留所有权为法国20世纪末期的“明星”。(三)英国。19世纪的英国在普通法和《货物买卖法》中,都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予以肯定。只要卖方还占有该物,则在价款付清之前,卖方享有留置权(货物买卖法第41—43条),留置权

5、在买方破产时同样有效。在1976年著名的罗马尔帕案中,即是英国法院先后做出的7个关于所有权保留约款的重要判决中的第一个。英国随后在其成文法中对所有权保留也进行了规定,卖方在特定条件成就前,可保留处分货物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尽管货物已被直接交付给买方或转交给买方的承运人、保管人,在卖方附加条件实现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依然不转能移于买方。(四)美国。美国法上的附条件买卖实质上就是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最先是由1918年的《统一附条件买卖法》所规定,先后被14个州所采用。美国于1952年制定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将附条件买卖、动产抵押、信托收据等动产担保制度加以整合,废除了各种动产担保交易的区别

6、,仅规定一种担保形式—担保约定,并以“担保权益”取代了所有权概念。这场革命式的变革认为,担保交易中担保物所有权的归属并不重要,它将各种担保制度的个案特征消解到最小程度,将能共同适用的部分统一规定,仅在因标的物的差异或担保利益实现方式上的差异不能化约时,方做出单独规定。可见,美国的所有权保留是作为一种重要担保制度而存在的,并且其简便易行的特征十分值得借鉴。三、所有权保留性质分析(一)以所有权转移为视角,分析所有权保留性质的不同学说1、附解除条件说。普鲁士邦法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于价金清偿前仍保留所有权者,有疑义时,视为附解除条件。德国普通法时代,有学者亦主张应以附解除条件来解释所有权保留更加

7、适当。2、附停止一条件说。此说现为学界通说。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该所有权保留契约,为所有权让与之物权契约,唯即以受让人义务之履行为停止条件之所有权让与之契约,其所有权移转之效力之发生,系于受让人义务之履行之随意条件。匀三泽鉴对此说表示赞同:+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6条规定买受人于价金一部分或全部清偿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物权行为之效力系于价金支付之事实,故亦为附停止条件。”大陆法系的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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