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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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行为的社会学分析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行为的社会学分析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地提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城市化加速发展突出的社会现象。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市改造时期,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制度的缺失,城市房屋拆迁中暴力强拆和拆迁上访的事件不断地出现,在拆迁的过程中,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角色错位、僭越公职等一系列深层的问题,这种行为不仅损害群众的利益,而且影响政府的形象。城市房屋的拆迁与拆迁中政府行.L.为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也是学术界研究的一个重要的领域。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权对

2、私权进行干预的本质决定了它始终是一个多方主体之利益博弈的过程(郑玮炜,2007)。它实质是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夺(刘祖赋,2006)。房屋拆迁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相互之间不能就各自利益进行协商,形成许多拆迁矛盾,甚至引发强烈的冲突。对于多数拆迁户来说,利益集团是争利的合适方式(邱雯雯,2009)。本文以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为例,结合具体的案例,用社会学的视角分析政府在城市拆迁中表现的行为,总结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尝试性地提出一些较为具体、可行的对策与意见,以期对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所帮助。  二、剖析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中政府行为  (一)简要概述江西

3、宜黄强拆自焚事件  2010年9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岗镇因强拆而引发的9.10自焚事件震惊全国。在自焚事件中,3人重伤,其中1人不治身亡。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1999年,钟家向政府买下了宜黄县桥头村福泉岗一块荒地,建起了3层小楼,小楼拥有合法手续。2002年12月,宜黄县与浙江恒昌集团签订合同,前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者投资8亿元,整体开发河东新区。大规模的征地拆迁,从宜黄河东岸,逐渐逼向钟家所在的福泉岗。2007年,宜黄县政府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按照城市建设的整体设计方案,钟家的这个地块被划进了新城区最核心地带,将成为进入客运站广场的通道。钟家人坦言,如果补偿合理他们愿

4、意搬迁,但政府提出的补偿条件与钟家的预期相差甚远且补偿方式根本不合理,钟家拒绝了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9月10日,警察、城管大概40多人来到钟家,借有人举报钟家有汽油为由,要进屋检查汽油,与钟家发生冲突而引发自焚事件。事后,包括书记县长在内8名官员受到处分,但是宜黄强拆自焚问责处分没有警醒当地官员去尊重人的生命和权力,就在抚州的问责决定公布以后,依然发生了抢夺自焚者尸体、限制家属人身自由等情况。  (二)宜黄城市房屋拆迁事件中政府的行为  首先,政府的职能越位,过度干预城市房屋拆迁。宜黄县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既充当城市的经营者,又充当城市房屋拆迁的推动者、调解者、裁决者、监督者与

5、参与者。宜黄县政府以土地的使用权引商投资,从而解决城市建设的资金问题,推动城市建设的进程。在钟家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它既充当拆迁的协商者,又充当拆迁的调解者与裁决者,协调多次,双方无法就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最终宜黄县政府主管城建的副县,率领宜黄县房管局、拆迁办、公安局、城管大队等部门来到钟家住宅点,准备强拆。  其次,政府赢利行为。在宜黄县拆迁的过程中,当地政府直接介入城市的拆迁进程中。为了推动拆迁的工作顺利进行,政府部门配合开发商,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动拆迁的工作,进而引发强拆事件。政府的这种行为旨在谋求自己短期的政绩,以求晋升的机会。同时在拆迁的过程中可以赚取一些灰色的收入。 

6、 最后,政府的决策的随意性。宜黄政府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不遵循拆迁的程序,给被拆迁人的补偿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政府部门提出的补偿条件并没有成文的文件,而且补偿数量由政府决定。对钟家房屋实施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并没有依照拆迁的程序进行。当地政府部门充当拆迁人直接参与钟家协商,当与钟家就房屋补偿问题协商不成后,直接实施强拆。  (三)宜黄城市拆迁事件中政府行为错位的原因  1、宜黄县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的理念错误.L.  宜黄县政府以土地的使用权换取解决城市发展的资金,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配合开发商的拆迁。这实质是政府经营城市的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本身是错误的。经营属于市场

7、的行为,经营的主体应该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政府应该是市场的管理者,行使市场管理的权利,而不应该滥用行政权经营城市。宜黄县政府经营城市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宜黄县的城市发展的规律,也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宜黄县城市房屋强拆自焚事件是理性化趋势下政府角色的扭曲  理性化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行动越来越具有目的性。在宜黄县城市建设的过程中,由于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投资城市的开发与建设,土地成为政府招商引资的一种手段,也成为城市化推进的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开发商用大量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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