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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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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领域的使用,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
2、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和补助资金的追回。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支持对象)本领域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3、:(一)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信用记录良好;(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第五条(支持范围)专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市“四个中心”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一)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支持公共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创新以及其他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支持产业高端化、集约化、服务化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项目。(三)推动信息化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以
4、城市管理精细化、可视化、智能化为导向,利用信息技术支撑上海城市功能提升和安全运行的项目。(四)提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支持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推动信息共享、系统集成、业务协同、渠道整合、资源集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效能提升的项目。(五)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数据来源明确、以数据资源深度挖掘、融合利用为特色,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会治理创新,产业转型提升,关键技术突破等作用明显的重点领域大数据示范项目。(六)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综合监测、态
5、势感知、响应恢复等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完善信息安全综合服务体系的项目。(七)推动信息化在社区、乡村、商圈、园区、新城等区域的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推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发展的试点示范应用项目。(八)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具有行业先进性、有市场需求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本市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应用的规划设计;信息化标准制订和前瞻性研究、信息化水平评估和监测分析、信息化宣传培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规范管理的项目。(九)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
6、。(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第六条(支持方式)专项支持资金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面向市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共管理的项目和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项目,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第七条(支持标准)(一)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以及信息化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
7、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第八条 (项目指南)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执行和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专项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第九条(项目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项目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项目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
8、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第十一条(项目公示)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二条(项目确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公示等情况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协议)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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