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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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处室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666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会同省水利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

2、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8条;《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27条风景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风景处负责人、经办人2行政处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3、承揽工程或者业务的处罚《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35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第35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8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4、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2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9条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5、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1行政处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业务的处罚《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35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第35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8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6条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

6、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7、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相关业务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2行政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的处罚《建设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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