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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遭遇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遭遇思考在今年上半年湖南省法院系统案件质量评查中,笔者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所主审的(2005)茶行初字第11号行政诉讼案被抽中评查,初查得分仅77分,复查得分也只有90分。按照案件质量评查规则,90分的案件意味着已进入优秀之列,乍看可喜可贺,然而本案是“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在探索过程中运用得最全面、最具体、最直接的一起典型案例,虽然运作时尚值得进一步改进、提炼和完善,但其中被扣分的点正好是行政审判规律凸现的亮点,如此亮点,在遭遇根深蒂固的传统行政审判观念的拷问时,竟是那样地孤独、无助和无奈,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更具体地讲是“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一大尴尬,乃至现代司
2、法的一大讽刺和悲哀。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深切地感受到“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探索只有上下联动,达成共识,才有可能减少阻力,畅通出路,从而充分发挥出潜在而神奇的科学司法价值。 一、案件质量初查复议的基本情况 (2005)茶行初字第11号案的原告是茶陵县仙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是农民工陈小明。2005年5月19日经第三人申请,被告作出茶劳工伤字[2005]010号工伤认定结论书,查明陈小明于2005年3月10日在原告承建的茶陵炎帝中路商住楼工地工作时,因吊篮钢绳断裂从五楼坠入地上负伤,被湘雅三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
3、规定,认定陈小明的受伤为工伤。原告不服,诉诸法院。本院受案后由笔者担任审判长,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20天内即审理结案,判决结果为维持被告的工伤认定。三方当事人由衷服判,不但案后没有上诉,而且还握手言和,在被告主持下,原告与第三人就陈小明受伤医疗费负担问题也达成了协议,从而彻底解决了三方讼争,一时传为佳话。 案件质量评查组评查员认为:一、本案结案案由不规范,行政案由组成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本案的管理范围正确界定为“劳动工伤认定管理”,行政种类为行政确认,故案由应为劳动工伤认定(或确认);二、依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通知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应当对证据交换情况记
4、录在卷,但本案没有相关证据交换笔录;三、在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应是对事实的客观表述,但本案该部分有被告行政主体合法等判断性内容,这应属于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因此,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下称评查规则)的有关规定,评查员提出了如下书面拟处意见:对以上第一种情形扣3分,第二种情形扣12分,第三种情形扣6分。在当面交换异议理由阶段,评查员进一步重申上述评查观点,并态度坚决地表示,上述情形按规定必须全额扣分,没有回旋的余地。 对于评查员的评查意见,我们提出了如下异议:其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有关规定,本案结案案由只能定为“劳动行政确认”,定为
5、其他任何案由都不规范,故按评查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结案案由不规范扣分没有理由;其二,评查规则第三十三条第(十六)项规定“未按证据规则收集证据或质证,尚未影响全案正确处理的,扣12分”,本案实际操作当中不但按证据规则收集了证据,而且按证据规则组织了质证,没有庭前证据交换笔录并非第(十六)项的扣分情形,因此不应依据该项扣分;其三,评查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案件重要事实及审判过程等表述有误的,扣6分”,本案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有被告行政主体合法等判断性内容,既不是案件重要事实表述错误,也非审判过程表述错误,因此不应依据该项扣分。异议结果,经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6、,本案结案案由确定严谨,不存在任何不规范情形,因此扣分得以免除,但对于“没有庭前证据交换笔录”和“审理查明有判断性内容”,评查员虽然未找到扣分依据,但仍坚持己见,毫不客气地分别折中扣除了6分和3分。 二、庭前证据交换笔录的客观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关于该条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作了有关解说(注①),总的来讲是中肯的、到位的和深刻的,
7、但个别地方尤其是“记录在卷”的释义与该条规定的本质内涵和外延不够吻合,同时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实际司法效益也不够接轨。从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视角考察,流行的貌似先进现代的交换证据的积极做法其实是一种原始落后的司法审查的消极方式,对于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的公正与效率不但没有多大裨益,而且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因此值得进一步思考、商榷与改进。 (一)交换证据与记录在卷的正确理解。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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