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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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抗辩问题浅析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抗辩权依据抗辩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物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也就是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理由。如票据无效、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详等。2、人的抗辩。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事由。它是由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系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债务人就可以拒绝付款。  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避免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的滥用,各国票据法都

2、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同时根据票据法关于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不得超过其前手的规定,在票据抗辩上,债务人也不能优于其前手。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抗辩权依据抗辩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物的抗辩。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

3、的抗辩,也就是票据债务人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理由。如票据无效、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详等。2、人的抗辩。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事由。它是由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系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债务人就可以拒绝付款。  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避免票据债务人抗辩权的滥用,各国票据法都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

4、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同时根据票据法关于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不得超过其前手的规定,在票据抗辩上,债务人也不能优于其前手。  本文主要论述当事人能否依据票据原因行使票据抗辩权。  对以上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由票据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基础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票据义务人可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其前提条件是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这是票据法明确规定的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

5、权的限制。只要票据债权人不是完全不履行约定义务,票据债务人不能依据票据原因关系行使票据抗辩权。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然是票据纠纷,但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票据债权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就可以依据票据原因关系行使票据抗辩权。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为什么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国华公司以购买羽西化妆品付款为由先后对羽西公司签发了四张金额不同、到期日不同的商业承兑汇票,国华公司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款。羽西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给国华公司发出货物。国华公司在收到货物

6、后在法定质量异议期内向羽西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后羽西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等为由拒付。羽西公司承认其所供的少量唇膏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该案为票据纠纷。国华公司仅以羽西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履行其票据义务,其行为不能形成票据法意义上的抗辩。国华公司的辩称,产品质量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判决:国华公司付款。宣判后,国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华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由于一审法院强调了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而对国华公司提出的抗辩部分未予审理。致本案有关货物质量问题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本案

7、发回重审。(责任编辑:)  本文前面提到的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看各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票据是无因证券,原则上,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但这一原则并非无例外,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也非绝然分离,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我们既不能简单地把两者混为一谈,又不能无条件地将两者割裂。在票据经背书转让后,票据债务人面对的是授受票据的原当事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此时,新产生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与作为授受票据原因的一般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相分离,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债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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