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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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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是否应同雷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键词】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有的用人单位片面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精神,认为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有的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应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不订立,甚至有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对该条规定错误理解,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雷某,从1995年9月起,同某公司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任熔
2、炼工。在2012年12月25日,某公司向雷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2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请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通知雷某如要继续在原岗位工作,须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再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雷某到某公司原岗位工作。雷某为了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只得被迫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与某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将雷某派到某公司原熔炼岗位上班。在某公司同雷某解除劳动合同后,雷某向市劳动局申请仲裁,
3、请求市劳动局仲裁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市劳动局仲裁委接到申请后认为:雷某于1995年9月在某公司熔炼岗位工作,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2012年12月25日,某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届满为由,决定不再与其续订合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终止其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及某劳务派遣公司分
4、别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无效、撤消某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与某公司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不能成立。故裁决:一、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二、本案仲裁费220元由申请人雷某承担。 雷某不服仲裁,向甲区法院提起诉讼,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同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遂判决:一、撤消某公司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终
5、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二、被告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雷某仲裁费22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某甲区法院判决,上诉于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维持原判后,雷某申请市劳动局督促某公司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申请后,回复雷某:鉴于雷某的此投诉事项此前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进行了调解仲裁并通过了诉讼程序,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雷某的上述投诉不予以受理,建议投诉人按照其他程序办理。在雷某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通知后
6、,向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劳动局及时责令某公司与雷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某公司是否应同雷某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某公司不同雷某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雷某不得强迫某公司同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合同是双方的合意,用人单位不愿意签合同,就签不成合同。劳动者不能强迫用人单位签合同。 第二种意见
7、:某公司应同雷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雷某已在某公司工作十二年以上,劳动者雷某已提出同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同雷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 一、某公司是否应同雷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全面理解《劳动合同法》
8、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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