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doc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doc

ID:25499845

大小:61.50 KB

页数:30页

时间:2018-11-20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doc_第1页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doc_第2页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doc_第3页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doc_第4页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一、行政监管嵊泗县物价局行政监管(共十一项)(一)政府制定价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2、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4、《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

3、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

4、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9、《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

5、令,下同)第二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守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收到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1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十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违反本规则,不按规定程序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决策的,由同级

6、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的价格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物价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

7、给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部门制定。”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或变更、撤销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颁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同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3、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4、《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

8、理办法》(浙价费〔2003〕115号,下同)第三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收费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变更、审验行为,适用本办法。”5、《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