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5491961
大小:57.68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20
《法律法规之标准计量知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法律法规之标准计量知识第二章 标准计量知识第一节 种子标准化一、标准法规知识(一)标准分级依据《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4个层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委)实行“四个统一管理”,即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批准发布。其代号:“GB和GB/T”,T代表推荐性。--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囗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2、行业标准归囗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自行废止。农业行业代号:“NY和NY/T”。--地方标准: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用代号DB表示。--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发布,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代号Q表示。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强制实施。 另外,为适应某些领域的发展的需要,还有一种是“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
3、充,用代号GB/Z表示。(二)标准性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只有强制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囗。 1、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2、推荐性标准: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技术约定,不是技术法规,也不具法律强制性,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强制执行: --被法规、规章所引用; --被合同
4、、协议所引用; --向使用者声明其产品符合某项标准。(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鍵词索引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鍵词索引》中ISTA制定的标准属于国际标准,如《国际种子检验规程》。――当制定的标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时,应注明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的程度分为:――等同,用IDT表示;――修改,用MOD表示;――非等效,用NEQ表示
5、,该程度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二、标准化工作的基础知识(一)标准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是一种由标准组成的系统。通过标准体系表来体现。 标准体系表中的标准包括已发布的、正在制定的,以及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应制定的标准。(二)标准的表述与理解1、我国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等系列国家标准体系--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 规范标准的结构和标准的编写,以及我国标准如何与国际接轨、我国
6、标准化工作的改革等内容。2、标准结构――标准结构是指标准中的部分、章、条、段、表、图、附录的排列顺序。――每项标准均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正文及其它内容。3、标准内容表述 标准内容分为:规范性要素和附加要素。-规范性要素是指“构成规范性文件实质内容的一组条款”,一般采用陈述、推荐或要求等形式表述。-附加要素是指“包括在规范性文件中而不影响其实质内容的信息”。 标准条文的五个层次:--规范性要素的三个层次,要求型条款、推荐条款和陈述条款--附加要素的二个层次,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和仅起
7、提示作用的附加信息。三种不同类型条款的理解:一是要求型条款:表达应遵守的准则的条款,即声称符合标准需要遵守的准则,并且不允许有差异;表达方式:1、用祈使句直接表示指示2、使用助动词“应”或“不应” 3、以上内容当声称符合标准时,都是必须遵守的。二是推荐型条款: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即介于陈述型条款与要求型条款之间,既不是强烈的“要求”,也不是一般的“陈述。表达方式:1、宜或不宜2、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的,特别适合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的可能性;3、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的,但未必是要求的;4、不赞成,但
8、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使用否定形式)。三是陈述型条款:表达信息的条款,即仅仅用来提供信息,不作为任何要求和建议。表达方式:1、利用一般陈述句提供信息;2、“可”、“不必”3、“能”或“不能”4、关于“代替”与“现行有效”--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即“代替”其先前版本,并不意味先前版本作废。“现行有效”标准也不是最新版本的标准,一个标准的几个版本可以同时“现行有效”。但对于强制性标准就不存在这一情况,“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