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5485294
大小:60.18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1-20
《齐齐哈尔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及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 【法规名称】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10-08-13 【实施时间】2010-10-01 【效力属性】尚未生效 【正 文】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2、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商业经营、娱乐、集会、家庭装修产生的环境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市政施工噪声污染及建筑项目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道路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3、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住宅区的声环境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合理安排交通、建筑布局并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淘汰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
4、和其他组织维护声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市环境噪声的控制标准按照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据此划定和适时调整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监督电话、举报信箱等并且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投诉。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环境噪声质量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国家和本市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
5、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道路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以及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音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隔声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产生噪声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环境噪声污染措施。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四条 新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经营。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安装环境
6、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噪声排放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项目,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单位,应当保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原有噪声污染源已消除,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未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经营活动使用固定设备造
7、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在城市市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 (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