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涉税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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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5月版)颁布时间:2017-05-15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一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为便于广大建筑业纳税人更好的掌握营改增政策,我们对建筑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及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整合,制订了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如《指南》下发后,上级财税部门对政策进行调整,请按最新政策执行。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2、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四)《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

3、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下列两类纳税人属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青岛市所辖纳税人到青岛市行政区以外的地区提供建筑服务;2.青岛市辖区外的纳税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  (二)青岛市所

4、辖纳税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三、建筑服务税目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

5、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6、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六)特殊税目注释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

7、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

8、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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