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公务人员出国进修研究实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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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行政院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八院人政考字笫二○○九一八號函修正第一條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本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以提高人力素質、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第二條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指下列事項:(一)進修1.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甄選至國外大學研究院、所修讀與業務有關之學科。2.各機關與外國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訂有協約或交換契約,並由各該機關或外國政府機關、學校、民間團體輔助出國入學進修。3.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准許所屬人員參加國內外政府機關、團體設有獎

2、學金或全額補助費用,並經考選出國之入學進修。(二)研究各機關為推展業務或改進工作,選派人員至國外大學或專業機構作專題研究或選修學分。(三)實習各機關為採行新的工作技術、方法或使用新的設備等,派遣工作人員至國外受訓或短期學習特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第三條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之方式如下:(一)出國研究人員,除作專題研究或選修學分外,得參加短期訓練、研討會、實習或觀摩。(二)出國人員在國外進修、研究期間,應依核定之計劃執行。如有必要中途轉校、更換研究機構、變更進修或研究學門、提前終止進修或研究,或其他無法按原計劃實行時,應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計劃主管關核定後,方得變更計畫

3、。(三)出國進修、研究人員,如有前往其他地區之學校、機構觀摩之需要者,應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出具之證明,轉請計畫主管關核定後辦理。(四)出國實習人員,以在計畫所列機構實習為限,除經核准者外,不得轉往其他機構實習。第一條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在國外不得有損害國家聲譽、違背國家政策之言行。第二條依本要點出國人員,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為主管人員,各機關得應業務需要,調整為非主管職務。第三條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准予帶職帶薪,其期間如下:(一)進修、研究為一年以內。(二)實習以六個月以內為原則,但與國外技術合作或學習複雜之高科技或專業知能者,得延長至一年以內。前項進修、研究期間

4、,主管機關認為確為業務所必要者,得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酌予延長,並停止公費及補助、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期間,應列舉不能依核定計畫完成進修或研究之事實,並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計畫主管機關核定。第四條各機關年度進修、研究、實習計畫,應切實依照業務需要擬訂,並擬具各項目之計畫。計畫內容規定如下;(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與該機關業務實際需要之情形。  (三)項目內容概述。  (四)擬前往進修、研究、實習之國家及其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稱。  (五)預計進修、研究、實習時間。(六)預估所需經費。  (七)預計進修、研究、實習後之成果。  (八)擬選派之人數。  未依前項

5、規定辦理者,其出國進修、研究、實習經費不予核銷。第五條各機關年度派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其所需費用由公庫負擔者,應依第七點規定詳擬計畫,於年度概算編製前三個月,列入概算循預算程序報核;其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各機關執行時,在不增加經費之原則下,如涉及計畫內人數、天數、地區、學校、機關團體之變更,得由各部、會、行、處、局、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自行核定,或由各主管機關斟酌情形授權其所屬一級機關自行核定。各主管機關應設置審核小組,從嚴審核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第一條各機關派員出國實習及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出國進修,其屬業務臨時需要,未及列入年度進修、研究

6、、實習計畫者,除下列情形外,得專案分別報請本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一)採購設備合約案中,列有派員出國實習或訓練條款,且其所需經費已核列年度預算者,得逕依相關合約預算辦理。(二)所需費用可在年度國外旅費預算總額內勻支,毋需公庫負擔經費或僅需由公庫負擔出國手續費、往返機票費等部分經費者,得專案報由各主管機關核定。第十條出國進修、研究人員,以業務有關人員為選派對象。出國實習人員,以實際從事或即將從事所實習項目之工作人員為選派對象。第十一條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須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一)高等考試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等考試及格或委任升薦任訓練及格,或公立或已

7、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二)現任各機關編制內委任(派)第五職等合格實授(以技術人員任用或准予登記有案)或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相當職等以上之職務。(三)連續任職本機關二年以上,並擔任與進修、研究、實習有關工作一年以上或即將從事實習項目之工作人員;最近二年考績均列甲等,具有發展潛力,且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但科學、技術人員得延長至六十歲以下。(五)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研究、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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