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头生猪产业化生态循环经济暨食品加工综合项目家庭农场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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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万头生猪产业化生态循环经济暨食品加工综合项目家庭农场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生猪产业提档升级,加强100万头生猪产业化生态循环经济暨食品加工综合项目家庭农场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和财政资金使用,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对农业发展项目的管理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项目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项目实行建前申报、建后验收、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国家《中小型集约化猪场建设标准》(GB17824.1-2008)和农业部《标准化养殖场生猪

2、》(NY/T2661—2014)等要求,结合四川德康公司种猪家庭农场建设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种猪家庭农场的规划布局、圈舍和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第五条—7—家庭农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猪舍标准化新、扩改建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具体的建设内容,按照四川德康公司、区县技术指导小组与种猪家庭农场签署的规划设计图执行。第二章项目建设工程管理第六条项目申报。由农户向四川德康公司提交申请,公司对申请人开展调查,经调查符合项目家庭农场准入条件后,进入拟建名单。第七条项目建设的审核批准。进入拟建

3、名单后,填写项目家庭农场建设审批表(附件2),经项目所在地村委、乡镇畜牧兽医站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同意后,报送所在区(县)农牧部门。区(县)农牧部门牵头,会同区(县)相关部门和四川德康公司对申报业主进行现场实地审核。审核通过的,形成审核意见予以批准建设,附具家庭农场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明确项目的实施地点、整体布局、功能分区和建设内容),一并作为代养合同附件。审核未通过的,不予批准建设。第八条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组织实施,严格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项目业主可自选施工单

4、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第九条项目实施变更。项目建设业主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整体布局、功能分区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备案。如擅自调整和改变的,不予验收。—7—第十条项目档案管理。有关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申报审批表、检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和施工前后的相关图片照片及影像资料等要整理成册,分类归档保存,专人负责,由项目所在区(县)农牧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工程

5、建设竣工,由家庭农场业主向区(县)农牧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县)农牧部门牵头组织区(县)相关部门和四川德康公司组成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要对照审批表、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和考核,按照“种猪家庭农场建设验收评分表”(附件3)内容进行逐项评审打分(评分80分以上为合格),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附件4)。验收组对竣工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的,区(县)农牧部门要把验收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验收合格数20%以上进行抽查复核。第十二条验收或复核不合格的项目

6、,由市、区(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不再予以验收。第三章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三条根据自府办函〔2015〕—7—77号和“项目建设指导意见”(自生领[2015]1号)规定,对项目家庭农场每个单元(即存栏50头母猪,年出栏1000头商品猪为一个单元)给予25万元财政性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0万元,区县财政承担15万元。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所在区县要严格按农业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管理好项目资金,强化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7、,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市财政局会同市农牧业局定期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十五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精神,项目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进行拨付。业主先行垫资开展项目建设,经市、区县检查验收合格正式运营后一次性奖补给项目家庭农场。第十六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依据。种

8、猪家庭农场业主提供“验收申请、工程建设竣工结算表、验收评分表、验收意见、四川德康公司出具的种猪家庭农场领取种猪达到规模的证明,和开工前、建设中、建成养猪后的照片、营业执照、开户行及账号”等资料,经区县农牧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作为区县财政部门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依据。第十七条—7—市级补助资金的划拨。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农牧部门按批次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农牧部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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