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行策略

简析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行策略

ID:25470971

大小:61.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1-20

简析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行策略_第1页
简析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行策略_第2页
简析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行策略_第3页
简析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行策略_第4页
简析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行策略_第5页
资源描述:

《简析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行策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简析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行策略-->简析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行策略导读:根据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特点好在实践中的作用,本文就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行策略等方面作了论述。一、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被法理学者看作是划分不同部门法学科的主要标准,硕士毕业论文范文其中,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主要标准,调整方法则是辅助标准[1]。我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有不同的观点,例如韩德培认为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李双元认为是“涉外民事关系”[3],黄进认为是“国际民商

2、事法律关系”[4],肖永平认为是“国际民商事关系”[5]。不过上述观点的区别更多是表述上的不同而已,并无实质分歧。之所以有这样的观点,盖因国际私法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建立一套冲突规范体系,从而为裁判机关确立争议的准据法。这种方法也因此而被称为解决法律冲突的“间接方法”。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是实体法规范,其本身便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被称为解决法律冲突的“直接方法”。应该说,在这一方面,两者的确表现出了很大的一致性和互补性: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是国际民商事纠纷⑥;其次,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直接方法”,

3、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弥补了传统国际私法之“间接调整方法”的不足,并与后者共同成为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方法⑦;第三,国际私法的规范除了法律冲突规范以外,一般还包括对当事人国籍、住所的规定和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当一个涉外民商事争议发生后,即使以统一实体规则为准据法,也将涉及到对当事人国籍、住所及受案机关管辖权等事项的认定,因此,国际私法规范在这方面又弥补了统一实体规范的欠缺和不足。然而,仔细考察两者的各项制度我们便可发现,这种一致性和互补性只是表象,两者在一些实质性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区别:(一)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

4、私法不是用以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涉外民商事关系只是引起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而不是调整对象本身”⑧。因此其调整对象是有关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或法律选择关系[6]。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看作是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实际上混淆了法律冲突关系和产生法律冲突的领域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⑨。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和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际民商事争议中的各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故两者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马丁·沃尔夫也因此而认为,要把国际私

5、法和那些统一实体公约区分开来,因为“这些公约……同外国法的适用是没有关系的。”[7](二)调整方法的差异所谓调整方法,一般认为是指调整某一领域法律关系所特有的实体规则、救济程序和救济方法。在实体规则上,国际私法主要以冲突规范为核心内容,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主要是以商事领域的一些实体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主。这一点,前文已有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在救济程序上,一国的国际私法规范主要由该国国内的裁判机关适用,在救济程序方面也适用于受案机关所在地的程序性规则;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除通过一国国内的裁判机关适用外,还常被一些国际

6、性的仲裁机构或调解中心适用,而仲裁程序法则常常表现为“非国内化”或“非本地化”的趋向[8]。在救济方法上,国际私法因其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其本身并无救济方法之说;但统一实体私法是以承担民事责任为救济方法,以停止侵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为基本救济措施,这与前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就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言,两者的区别之处远远大于相似之处。二、法律性质(一)二元论观点及其缺陷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主要指国际私法到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问题⑩。在这个问题上,国际学术界主要存在国际法说、国内法说和结合前两者的二元

7、论说等观点,我国学者有持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观点的[9],有持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观点的[10],也有持二元论观点的[11],且持二元论观点的学者占大多数。这一观点认为国际私法在内容上已经越来越多地渗入了许多国际法要素,这些要素既包括国家及外交豁免等国际法制度,也包括国际社会制定的统一实体法公约,统一冲突法公约和统一程序法公约。这些统一冲突法公约和统一程序法公约成为缔约国之国际私法制度的一部分,从而使得该国的国际私法具备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3]。这一观点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一国

8、国内法的各个领域几乎都受到了国际法制度的影响,这些制度或是由公约规定,或是由国际习惯确定。例如在航空运输领域,我国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缔结了《华沙公约》及其《海牙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也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等国际性的知识产权公约;此外,我国还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多个双边或多边的商务条约、通商航海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