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补偿的特殊性

简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补偿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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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补偿的特殊性  论文摘要在维护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权益的问题上,刑罚安抚是满足被害人严惩犯罪人以抚慰其心灵创伤、防止私下复仇的重要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发挥其积极作用。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应当把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纳入其中,在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同时一并加以解决,这既有理论依据,也可以从并不完善的立法中推导出法律依据。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相关概念释疑  在讨论对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如何进行补偿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解决两个前提性问题,那就是关于“被害人”和“精神补偿”的含义

2、。  第一,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法学中,被害人一般情况下仅是指作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犯罪对象的被害人,也就是狭义的被害人。但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被害人,通常都不是孤立的个体,所以在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和救济的这个特定领域里,其含义应作广义理解,即被害人不仅仅指狭义的被害人,而是指那些实体权利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其范围应包括公民、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关于精神补偿。从理论上讲,这个问题应属于民事侵权领域,但又与之不完全相同,结合刑事诉讼来理解,此处的“精神补偿”是针对被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和痛

3、苦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与对物质损失的赔偿相并列。从补偿方式上看,它可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赔偿”,主要指金钱赔偿,这是进行精神补偿的主要方式,但并不局限于此;另一方面就是“救济”,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刑罚安抚等事后补救措施。  二、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进行精神补偿的特殊性  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被害人的精神补偿问题,关键之处在于对被害人的精神赔偿和救济如何实现,即实现方式问题。因为这里有个限制性条件,即“在刑事诉讼中”,因而使得赔偿和救济不同于在民事领域解决精神损害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一)对

4、精神损害补偿方法的特殊性——刑罚安抚  在具体的补偿方法上,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进行精神补偿,不同于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种不同的主要表现就是除采用民法上的各种补救措施以外,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由国家基于刑事诉讼的特点和刑罚的安抚功能,对被害人在精神上受到的伤害进行慰藉和救济。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除了生命的丧失、身体的伤害、自由的限制或财产的损失等物质方面的损失外,往往也遭受到名誉的损害和精神上的痛苦。所以,被害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要求国家严惩犯罪人的强烈愿望及对犯罪人表现出的仇恨情绪,都是一种正常和合理的反应。国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5、对犯罪人进行审判,就是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正确定罪并量刑。通过庄严肃穆的刑事审判并对犯罪人定罪量刑,表明国家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的正义要求,使他们在经济损失得到补偿的同时,心理秩序也得以恢复,精神创伤得以抚慰。  刑事诉讼和刑罚的这种安抚作用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看,由于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不可避免的对犯罪人产生憎恨乃至复仇心理,这是人类的自然感情,与文明程度的高低并无必然联系。国家既不允许私人复仇,又难以甚至说不可能消除被害人的这种心理,同时又不能对这种情况无动于衷、漠不

6、关心、置之不理,于是就需要以某种方式对被害人予以特别安抚,以打消他们私下报复的念头,防止新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罚的这种安抚功能是与满足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相联系的,而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大都带有等价报应的色彩,一旦这些愿望和要求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而得不到满足,就会使被害人产生失望的心理效应,这种效应可能会给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更大的痛苦。因此,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满足被害人的正当要求,从而在精神上对被害人进行救济和补偿。  但我们也应当明确,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固然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法院

7、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不能以被害人的要求为依据,不能一味地强调对被害人的精神安慰和补偿而损害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对被害人进行精神补救时,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掌握好“度”,这一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存在争议。  (二)对精神损害补偿的程序的特殊性  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进行精神赔偿和救济的第二个特殊性,就是在补偿方式上采用刑罚安抚以外的民法上的补救措施时所应适用的程序问题,也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学者们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疑义。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被害人能否以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8、 1.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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