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立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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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立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探析环境立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探析 随着经济学在环境法领域的扩张,经济分析法学开始向环境立法活动渗透,对环境立法进行经济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诸如要求环境法对效率价值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应当弱化政府管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经济学对环境立法的这种入侵,使得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的方法成为了指导我国环境立法的重要原则。  在进行环境立法时,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的方法,即把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运用到对环境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正)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

2、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1]。  一、经济学分析运用于环境立法的基础  经济学是为解决稀缺性问题而产生的,研究在一定制度下稀缺资源的配置和利用问题[2]。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对环境资源和环境法律制度的稀缺性分析正是运用经济学方法指导环境立法的基础。  (一)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相对于人类社会欲望的无限性,环境资源的总量总是有限性,这就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可更新环境资源对于当代人而言是相对有限的,而不可更新环境资源的存量则具有绝对稀缺性。因而,资源稀缺论可以分为绝对稀缺论和相对稀缺论。绝对稀缺论认为无论是资源物理数量的有限还是经济上的稀缺,都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绝对的[3]。而李嘉图

3、的资源相对稀缺论则认为自然资源不存在均质性,即资源的品质有优劣之分,他所强调的是优质资源的相对稀缺,如肥力较高的土地资源和品位较高的矿产资源数量的相对稀缺,并将这一相对稀缺作为经济分析的出发点。新制度经济学以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为基础,研究环境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路径选择,而对环境立法而言,则表现为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环境资源得到最优配置。  (二)法律制度的稀缺性  环境法律制度也是一种稀缺资源。这是因为,制度的供给相对于人们对制度的需求而言总是不足的。除此之外,由于环境立法起步较晚,发展历程较短,致使环境法律制度在质与量的层面都相对匮乏,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不断向环境资源法律制度

4、的匮乏提出挑战。因此,为了最大化地实现其法律效益,就必须进行选择、优化和合理配置,因为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4]  二、经济学分析运用于环境立法的目的与内容  法学家运用得较多的是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正义等概念,这些法律概念都是对法律所规范的事或物进行主观的、定性的分析。但是,经济学却可以通过数学模型,对上述法律概念作出客观的、定量的分析,如效用最大化、市场均衡等等。新制度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都以实用主义为出发点,其关注的焦点问题都是效率,即如何从稀缺的资源中获得最大的效用,经济学运用于环境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效率最大化。亦即,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新制度经济学从环境资源

5、和环境法律制度的稀缺性出发,突出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达到稀缺资源最优配置和利用效率最大化、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的目的。  对环境立法进行经济分析,一方面,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探索解决环境问题且经济效率最佳的措施,进而将其制度化,也就是选择效率最优的环保法律制度。另一方面,用经济分析方法对既有的环境法律制度及环境经济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即对环境立法有效性的评估。  三、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路径选择  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运用于环境立法之中的典范是有关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措施。环境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是产生环境外部性的根源。因此,市场主体不断地从消耗环境资源中获利,这种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就必然

6、导致环境资源遭到滥用,排污量日益增加,环境容量与环境自净能力降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也就不可避免。因此,经济学家认为,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改变激励使经济主体承担其生产或消费行为的外部成本,通过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实现社会公平效率。而促使外部性内在化又主要有两种经济学路径经济自由主义和政府干预主义。前者以科斯为代表,强调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最有效率。后者以庇古为代表,认为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能够使外部性内部化,从而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导致了市场失灵,无论是个人抑或公共政策决策者都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对外部性作出反应,其目的都是为了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7、就环境立法而言,主要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和私人解决方法两种路径将环境本文由.L.收集整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公共政策视角下,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做出反应:政府管制和市场规制。私人解决方面,当一个企业给另外一个企业带来了负外部性时,两个企业可以通过合并把外部影响内在化。合并后企业的成本与收益等于社会的成本与收益,于是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四、结论  环境法律制度是环境外部性理论的产物,也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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