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临时号牌过期能否取得保险赔付

浅析临时号牌过期能否取得保险赔付

ID:25441558

大小:64.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1-20

浅析临时号牌过期能否取得保险赔付_第1页
浅析临时号牌过期能否取得保险赔付_第2页
浅析临时号牌过期能否取得保险赔付_第3页
浅析临时号牌过期能否取得保险赔付_第4页
浅析临时号牌过期能否取得保险赔付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临时号牌过期能否取得保险赔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临时号牌过期能否取得保险赔付临时号牌过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付的问题,在司法界争议较大,部分法院认为,临时号牌是行政管理措施,与保险事故无关,故而保险公司不应拒绝赔付;而另一部分法院则认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临时号牌过期属于免责情形,这一约定应受尊重,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两种观点之争引发司法界的同案异判现象,殊值探讨。  一、临时号牌过期引发的赔付之争  2015年2月9日,徐某(被保险人)购买了一辆欧蓝德新车,同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所购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人民币27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

2、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10日0时起至2016年2月9日24时止。由于自选车辆牌照不能当时办理,徐某便为其新车办理了临时牌照,该牌照有效期为30日。  2015年4月20日8时许,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不慎碰撞行人袁某,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因此应对袁某的人身伤害予以赔偿。之后,徐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就其损失予以赔付。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赔付表示认同,但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予以赔付。拒绝之理由为,徐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

3、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徐某领取的临时号牌有效期仅为30日,意即,自2015年3月12日零时起,其临时号牌自动失效。事故发生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其时车辆号牌早已失效,属于上述条款中没有临时号牌的情形,根据该条款的约定,保险人可以不予赔付。徐某因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保险

4、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之规定,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徐某之新车虽取得临时号牌,但该临时号牌已过期,应视为没有号牌或临时号牌。并且,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号牌或临时号牌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该约定为有效约定,故徐某的诉求不能获得支持。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徐某增加了四个理由:一是保险人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未尽说明义务;二是临时号牌过期并不等于没有临时号牌;三是临时号

5、牌过期虽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应对民事行为有所影响;四是临时号牌过期与保险事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且并未增加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决,在判决书中,法院详细反驳了徐某所增之第一个理由,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已尽说明义务。并将临时号牌过期认定为没有临时号牌,以此反驳徐某所增第二个理由。对第三、第四个理由,二审法院则作了模糊处理,认定该条款约定事项与保险事故间有无因果关系,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不构成该条款不予适用的法定事项。  

6、就徐某所增前两个理由,笔者认为,在当前规定情况下,法院之认定并无太大问题。但是,对法院模糊处理的两个理由,自法理角度,却不无考量余地。在此,我们应当思考的是,被保险人违反必须具有号牌或临时号牌方可上路的规定,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临时号牌并非事故发生之原因,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二、临时号牌的行政管理与保险赔付  实务中,保险公司常以临时号牌过期属于没有临时号牌、而没有临时号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由拒绝赔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7、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有观点认为,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在领取正式号牌之前,若要上路行驶,必须有临时号牌,若没有临时号牌,自属违法。被保险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处罚。且被保险人既已违法,保险公司若仍予赔付,乃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险合同可以约定对该违法情形拒赔。这一观点的本质有二:一为被保险人违法应当受到处罚;二为被保险人违法,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应否赔付,需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之性质谈起,笔者以为,该规定应属行政管

8、理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规定机动车上路必须有临时号牌,其目的在于方便公安部门管理机动车。对于机动车而言,其号牌或临时号牌好比居民之身份证,身份证与居民之个人信息挂钩,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身份证掌握居民个人信息。机动车之号牌亦然,号牌与机动车之车主信息挂钩,若机动车出现肇事、违章等情形,只要掌握了该车号牌,便可以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