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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上)关键词:《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内容提要: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
2、分更加明晰。前言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有20年了,《民法通则》的颁布是1949年建国之后民事立法的里程碑,至今《民法通则》还发挥着民事基本法的重要作用,《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包括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民法通则》专章(第6章)规定了10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其中可适用于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物权的保护是否沿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请求权,
3、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属于民事责任,笔者则持相反的观点。本文是从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角度论证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方向和方法,本人的主要想法有三点:第一,制定民法典,增强民法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法,没有民法典就不好说民法是基本法。制定民法典不仅是保护民事权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是增强全民的民法观念,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民法观念增强了,民主与法治观念也会随之增强。《法国民法典》曾经是宣传法国大革命的重要工具,我国民法典应当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具。民法典的制定可
4、以有两个方案:一是在现有民事立法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较好的民法典,以适应实际需要;二是再经过更长时期的理论准备,制定一部理想的超越现有世界水平的著名民法典。本人赞成前一个方案,因为现实比理想更重要,增强全民的民法观念,比扬名世界的民法典更重要。第二,既要总结我国的经验,又要借鉴外国的经验。作为实质意义的民法,主要应当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包括制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修订《婚姻法》、《公司法》等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作为形式意义的民法的民法典,在理论体系上主要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荷兰民法典》和《俄罗斯民
5、法典》也有值得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实质意义的民法进行整合,去粗取精,补充完善,形成民法典。《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的规定,使民事责任成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近20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这是我国民法的精华,不是糟粕,应当纳入民法典,不应当抛弃。第三,制定具有中国风格的民法典。世界上著名的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典的风格各有不同,其不同是由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法律发展史、法学教育和研究状况、立法者的观念等多种因素形成的,我国民法典的风格也是多种因素决定的。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风格应当体现理论清晰,文字明朗的特点。要理论清晰,总体上应借鉴《德国民法
6、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但不应照搬,要取舍得宜。德国法上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应当借鉴,物权请求权不必采用,损害赔偿之债的封闭体系应当突破。《德国民法典》文字艰深晦涩,不可仿效;《瑞士民法典》用的是民族化的生动语言,值得借鉴。以上三点是笔者撰写本文的指导思想。本文主要阐明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根据,并阐明将德国式民法典上的物权请求权转变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讨论中笔者进一步体会到,上述意见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认识不同,因此本文首先论述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阐明笔者的观点的基本根据。第二个问题是从物
7、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到多种侵权责任形式,论证《民法通则》规定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理由及其优点。第三个问题是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到侵权责任体系,论证建立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体系的根据和理由,阐明将物权请求权的有关规定怎样转变为侵权责任。一、从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到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什么是民事责任,民法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民事责任概念的分歧,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概念的分歧,未来我国民法典体系安排上的某些分歧的根源就在这里,《民法通则》与《德国民法典》所反映的理念有所不同也在这里。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分歧,根源于法理学上关于法律责任概念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