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伦理问题及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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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肉搜索”的伦理问题及原则论文摘要:2001年发生在猫扑网上的“微软陈自瑶事件”,通常被认为是“人肉搜索”的产生。该现象产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也出现许多社会伦理问题。文章从“人肉搜索”的现象分析开始,通过探讨人肉搜索的涵义及其基本特征,人肉搜索的具体类型进行归纳与分析,提出目前“人肉搜索”所产生的伦理问题,并结合具体问题探讨“人肉搜索”应当遵守的伦理原则。关键词:人肉搜索伦理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从2001年诞生至今,“人肉搜索”这一网络行为一直饱受争议。“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freelp)和查尔瑞斯(Childress)在其著作中提出了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

2、原则和公正原则等四项原则,上述原则不仅适应于生物医学伦理学,而且在网络伦理学中亦可使用。我国学者严耕、陆俊和孙伟平在《网络伦理》一书中提出了用全民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和自由原则等四项原则作为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而其他的学者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尊重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等。笔者认为: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应当立足于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依照其内在的逻辑加以构建。而作为网络社会的新生事物的“人肉搜索”,同样需要符合其实质的网络伦理原则加以规范和调整。1.无害原则。无害原则,亦称为不伤害原则,理查德·斯皮内洛在其著作《铁笼,还是乌托邦》中指出:“不伤害原则可以最好地概括为一个道德禁令:‘首

3、先,不要伤害’。根据这一核心原则,人们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损伤。这个不得伤害他人的消极禁令有时称为‘道德底线’。”3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十条戒律的第一条便是“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在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声明六种类型的不道德网络行为中,几乎每一种类型的不道德网络行为都与无害原则相关。由此可见,即使是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所选择的不相同的道德准则,首先应当包括无害原则,这是一条道德禁令,是铁律,更是道德底线。无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该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准则。伦理的基本理论之一功利论认为:正当的行为增进总体的“善

4、”,总体的“善”可以用“效用”来描述,效用原则是道德的基础,是“善”与“恶”终极评判的标准。网络行为不应当对其他网络主体造成伤害,结果的伤害就是不道德。对于“人肉搜索”行为而言,参与搜索的主体在进行搜索的过程中不应当伤害到被搜索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合法利益,否则,该“人肉搜索”行为即为不道德的。2.知情同意原则。“同意”是某人对某事自愿表示出意见一致的意思。要使同意有意义,前提必须是某人对某事“知情”,即他知道即将发生的事件的准确信息并了解后果。知情同意原则在评价与信息隐私相关的问题时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要使个人隐私得到保护,那么为了某一目的而采集的信息,在没有得到信

5、息主体知情同意之前,就不能用作其他目的。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得到充分地保障以后,其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和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自主选择与决定所做出的同意,才是符合其自主意愿的。对于“人肉搜索”而言,只有在给予被搜索者充分地知情权的保障之后,经过被搜索者的同意,才可以对涉及其隐私、名誉等敏感事项进行搜索,当然,这种同意原则上应当是明示的,至于默示是否可以成为同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保障被搜索者的知情权,是该原则的基础,只有在此基础上由被搜索者所做出的判断,才可能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决定。相反,没有尊重被搜索者的知情权的“人肉搜索”,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是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

6、应当视为不道德的行为。3.互惠原则。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网民们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用户如果从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便利。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伦理学上讲,道德义务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个人应该对社会、对他人履行的道德责任。”4作为网络社会的成员,他必须承担社会赋予他的责任,他有义务为

7、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有义务通过网络帮助别人,也有义务遵守网络的各种规范以推动网络社会的稳定有序的运行。这里,可以是人们对网络义务自觉意识到的自觉执行,也可以是意识不到而规范“要求”这么做,但无论怎样,义务总是存在的。当然,履行网络道德义务并不排斥行为主体享有各种网络权利,美国学者指出,“权利是对某种可达到的条件的要求,这种条件是个人及其社会为更好地生活所必需的。如果某种东西是生活中得好可得到且必不可少的因素,那么得到它就是一个人的权利。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它生活得好是必须的、有价值的,都可以被看作一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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