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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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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债权数额与担保价值、担保范围区别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债权数额与担保价值、担保范围区别(一)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概念之辨析龙源期刊网.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概念之辨析曲芳《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第05期最近在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时,发现一些银行的合同中出现“权利价值”一词,这是笔者在办理抵押登记业务中第一次见到,更奇怪的是,这个数值和贷款数额并不相同。因为平时都是以贷款数额或者借款本金作为记载债权数额的依据,现在却出现了“权利价值”这样的新鲜词,而且和借款本金不一致,笔者困惑究竟贷款数额和权利价值之间有什么区别,应该把哪一个作
2、为登记债权数额的依据呢?在一些法院的审判实务中,法院的裁定结果通常是以他项权证书上的债权数额为限来确定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这样一来,原本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就无法得到优先受偿,而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来实现,这使得普遍存在于抵押合同中的关于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条款失去实际作用,也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这两个现象看似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实则不然,两个现象实质上都涉及到同一个问题,即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是否为同一概念?有人也许会说,前一个现象并未提到抵押担保范围。事实上,“权利价值”一词的本意就是抵押权的价值,即担
3、保价值,而担保价值和抵押担保范围实质上是同一个概念,只是一个是从数值上去体现,一个是从内容上去体现。因此,我们只要搞清楚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是否一回事,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首先,从两者的含义来看。《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等,并且在该办法的附件中用说明的形式解释了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和担保范围两个概念。前者是指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后者是指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从对这两个概念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
4、的关系,后者的范围显然大于前者。其次,从两者的关系来看。早期颁布的《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债权数额与担保价值、担保范围区别】(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这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是被并列列举的,说明两者是不可以划等号的。不仅如此,在后期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里也作出了类似的规
5、定,说明后法肯定了前法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两者的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外,《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和《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表明,债权中的利息是不可以纳入本金范围的,因此不难得出,借款金额即债权数额和抵押担保范围是不能等同视之的。再者,从两者在实务中的应用来看。从事过登记实务的人,应该对这样的条款都不陌生:“上述房产的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或者“本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债权数额与担保价值、担保范围区别(二)房屋登记簿记
6、载的“债权数额”是否就是担保的范围龙源期刊网.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债权数额”是否就是担保的范围《中国房地产》2014年第01期【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债权数额与担保价值、担保范围区别】某市房屋登记中心询问:最近,有一部分抵押权人(主要是银行),在办好抵押登记手续以后,认为已抵押的房屋价值还有余额部分,要求再次办理抵押。就房屋价值的余额部分再次设定抵押,本来是正常业务,此时银行和债务人之间并没有新的债权发生,而是要对已登记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再次抵押。我们认为,在没有新的债权产生的情况下,不宜再由登记机构对已存在抵押担保的债权再次设定抵押。【房屋他项权
7、利证的债权数额与担保价值、担保范围区别】我单位向抵押权人了解情况以后,发现抵押权人是因为在抵押权行使时,有的人民法院认为:房屋他项权证上“债权数额”一栏只记载主债权的数额,因此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只限于主债权,而对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则得不到优先受偿。登记机构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为好?金绍达:房屋他项权证上“债权数额”一栏的记载内容和抵押权担保的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数额”是房屋权属证书所记载的一项内容。住建部建办住房(2008)36号文所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对“债权数额”一栏的规定是:一般抵押权填写登记簿记载的“
8、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最高额抵押权填写登记簿记载的“最高债权额”;住建部建住房(2008)84号文印发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所附的《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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