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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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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民事救济手段的无因管理——从准无因管理制度的存废谈起论文关键词:准无因管理救济返还法放弃侵权之诉内容提要:大陆法系的准无因管理概念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害赔偿法中对损害计算的不足,准用无因管理的概念,让施害人吐出其利得,为受害人提供更全面的救济。在我国侵权法的救济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都还受原告之损害限制的现状下,虽然在知识产权立法的领域和侵权法的领域有一些突破,我国仍然有保留准无因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为了形成比较完善的民事救济体系,除了继续对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这两种主导性的救济方法进行研究之外,还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的返还法理论.freeledi-um),对民事权利的救济理
2、论进行系统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合同法和侵权法的领域,学者已经对损害赔偿理论和实际履行理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所代表的独特的救济理念和救济方式却为我们所忽视。这些救济理念应当渗透到民商法的全部领域,特别是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中。我们在此从讨论“准无因管理”(又名“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具体事例的分析和比较法上的分析,提出这样的观点:大陆法上的准无因管理概念是为了弥补侵权法和合同法给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救济而产生的,侵权法中的救济理论若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传统的侵权法的救济若能得到比较灵活的运用的话,准无因管理制度并无独立存在之价值;并由此初步
3、论证借鉴英美法上的返还法(laandatoparatur)。郑玉波:《法谚(一)》,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另请参见“台湾民法”第178条。),则该行为溯及既往地产生无因管理的效果。例5也是误信管理的典型例子,即使C和E是父子关系,由于E并没有为C清偿债务的意思,此时E的行为并不能构成第三人清偿,E可以根据不当得利向D提出请求。不过,在例5中,由于属于典型的金钱之债,对E使用不当得利的救济已经比较充分,并无借用或者准用无因管理救济的必要。二、“准无因管理”概念存在的必要性准无因管理制度的实质在于,在当事人债的关系符合侵权、不当得利等的条件之时,若侵权、不当得利等
4、制度为当事人提供的救济仍然不能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即使“管理人”欠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也可以借用无因管理制度中关于返还所管理财产及所得利益、“管理人”有请求合理的管理费用这种独特的救济方法,这样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准用或者借用无因管理制度的前提是:侵权法、合同法和不当得利法等制度没有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一)传统侵权法的规则如在例4的情形,B的行为构成侵权似无问题,但是若按照侵权的救济,B的侵权所得是不是全部都可以构成A的损害,按照现有的侵权理论还是存在疑问的。学者一般认为侵权法的功能是填补损害、损害移转与损害分散乃至预防损害的功能,可
5、见侵权法的救济是以原告的损害为中心的。5似乎可以认为,传统的侵权法理论主要是围绕侵害人身权建立起来的;侵权的救济也多是对人身权的救济。即使是对财产权的救济,也很少考虑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取得超出侵权之标的以外的利得(孳息等除外)的情形,更少考虑侵权人利用侵夺所得财产权而取得利润的情形(如果把侵权比如为一种交易的话,.freelent)、准合同法(quasicon-tract)这样几个概念。其中准合同是来自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上的准合同应包括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两个概念,英美法过去没有统一的不当得利法和返还法理论,采用默示合同理论(impliedcontract)来解决
6、相关的问题,不过在现代已经抛弃了默示合同理论,相应也不再使用准合同的概念,而采返还法或者不当得利法的概念7。英美法上的返还法的发展,一方面包括传统普通法上的准契约的内容,另一方面包括衡平法上的拟制信托(constructivetrust)、衡平法留置(equitablelien)、代位(subrogation)、equitableac-counting等。(RestatementofRestitution§1(1937).)值得注意的是,返还法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出现在几乎所有的私法领域: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信托法、公司法、代理法等。8(以被告的利得作为救济的范围的返还救
7、济既有实体意义又有救济法的意义。)返还法是以被告取得的收益或者利得为基础的救济方式;而相比之下,损害赔偿法是建立在损害基础上的救济方式。当法院支持返还的救济的时候,它会命令被告把自己的获利返还给原告;而当法院支持损害赔偿的时候,它命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可以看出,虽然说英美法上并没有大陆法系的无因管理的概念,但是,这只是表明英美法上一般不允许擅自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取得请求管理费和报酬的权利,(在美国,与无因管理相关的典型案例是Glennv.Savage,13P.442(Or.1887)。1880年,在俄勒冈的达拉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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