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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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公园管理条例西安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城市公园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和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市

2、、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将政府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用、文物、宗教、工商、公安、价格、水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政府管理的公园的管理机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开

3、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确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的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确定,并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第七条【基本原则】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八条【公园名录及分类】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鼓励社会投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

4、道筹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市辖县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由所在区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明确规划布局、功能形态、控制原则等,并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5、。第十一条【规划要求】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充分利用历史文化遗址新建综合公园;(二)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建设社区公园;(三)结合本市自然、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和公众多样化需求建设专类公园;(四)各区县至少建设一个综合公园和一个儿童公园;(五)旧城区改造应当结合改造规模和周边公园布局情况,确定公园建设规划。第十二条【周边景观风貌控制】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尺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明确建设要求,实施公园周边控制管理。

6、第十三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市政道路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同类、就近的要求补足面积。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四条【设计原则】公园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增加特色乡土植物,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工业遗存、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第十五条【设计要求】公园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公园基础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三)公园出入口的设置符合道路交通

7、规划要求。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园内建(构)筑物要求】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除有安全防护或者需要营造宁静浏览氛围等特殊需要外,公园的边界应当采用通透式围栏(墙)或者绿化植物隔离。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第十七条【鼓励建设公园】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8、。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土地资源建造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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