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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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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之诉在实践中操作之构想
2、第1... 当前,执行难的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在执行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比例逐步增大,如何规范该类案件的审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关系到能否公正、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 为完善执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法,在立法中确立异议之诉制度已是当前执行工作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通知异议人向审判业务庭提起诉讼 (一)执行机构无权审查实体争议。执行程序是为确保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
3、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的根据是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审判程序是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由执行员审查异议之诉违背审、执分离原则。因此,对案外人提出的涉及实体争议的异议,应由审判庭按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让当事人根据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并作出公正裁判。只有实行执行权与审判权相互独立的原则,才能促使办案人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发挥各自监督与制约作用。 (二)由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起异议之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标的物涉及案外人权利,人为了保护自
4、己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可向审判庭提起确权之诉。在诉讼期间执行庭可中止执行,待确权后再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 (2)申请提起的异议诉。对于申请执行人可否直接起诉案外人,目前程序法没有规定,但在实体法中,代位相关的制度已确立。如《保险法》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诉讼权。《合同法》出台后,债权人的代位制度也已正式确立。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可直接起诉第三人,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但这一代位制度的限制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否则债权人不得行使。实体法既然已有了代位权的明确规定,程序法也应相对应,对申请执行人符合一定条
5、件可直接起诉案外人。作此规定,可以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都怠于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又不能代替被执行人起诉,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迅速、公平的保护。 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主要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故提起异议之诉的时间应限定在执行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起。超过该期限,当事人不能提起异议之诉;法院已受理的,则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异议人可通过其他的救济程序,如另行起诉等程序解决,不再属于异议之诉的范畴。 三、异议人在
6、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是否限期起诉不同作法。对于异议之诉,是否需要限期当事人起诉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这种作法不妥,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违反了《民诉法》一般情况下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法院只限期1个月内提起诉讼,实际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作法并不违法,执行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能漠视任何一方的权益。执行的期限也不能过长,根据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有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的质量与效率。 笔者倾向于
7、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执行异议之诉属于一种特殊之诉,限制起诉时间是一种必要。因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执行期限,如果案外人不及时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将使案件久拖不决,执行标的长期处于一种极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这也容易使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进一步说,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诉,可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起诉时间,这并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但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可减少执行的错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了涉及民事争议的纠纷尚未解决,根据现有
8、的证据又不能确定其异议是否成立,执行人员草率结案,会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留出一定的时间起诉确权,可以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合理保护各方利益。 (二)起诉期间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执行的效率,通常的作法的是通知案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起诉,如十天、半个月、一个月不等,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一个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需经批准。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起诉讼,法院将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不行使起诉权时可代位被执行人起诉案外人,且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告知当
9、事人对争议的标的通过诉讼的程序解决。确定起诉时间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协商,法院根据执行实际情况予以认可;二是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限期起诉的期限一般在一个月内,需要延长的需经批准。案外人逾期不起诉,法院可继续执行。 四、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法院的审查人员按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因执行该案而取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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