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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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二00七年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大同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第三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不得单独新建,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一)低层≥1000m2;(二)多层及中高层≥1500m2;(三)高层≥2500m2;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2、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绿化建设需要。第五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地完善区域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利于服务要求的。(二)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第六条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附表1经批准后使用。15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10000m2以上的,必须作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基地面积<10000m2的必须作规划总平面设计;,重要地段*还须同时做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实

3、施。第八条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附表2的要求。第九条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条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是指北至雁同东西路;南至南关东西街、新胜东街及小西门街;东至御河南北路;西至新建南北路所围合的地域。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第十一条建筑前后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

4、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第十二条任何地区,凡新建建筑与周边已有住宅建筑的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住宅建筑或一般办公建筑,本项目内部各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0—30°)的,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2倍,二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4倍,三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67倍(见示意图1)15示意图1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备注NLL≥1.2HL≥1.4HL≥1.67HH:南侧建筑物高度2、朝

5、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30°-60°的住宅正面间距,二、三类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一类地区不得折减(见示意图2)。示意图2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备注L≥1.2HL≥1.35HL≥1.25HL≥1.55HL≥1.45H30°<a≤45°45°<a≤60°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偏西60度以上的),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2倍,二类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4倍,三类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67倍(见示意图3)示意图3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备注L≥1.2HL≥1.4HL≥1.67HH:东、西侧建筑

6、物高度154、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不得小于16米;三层以下居住建筑不得小于8米。按照影响建筑物高度的倍数计算所得间距大于最小间距的按照计算结果控制间距。5、位于南侧九层以下(含九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米,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6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

7、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的1.2倍(见示意图4。示意图4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6米,且不得小于东、西侧建筑山墙的宽度(见示意图4)。(三)、多层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见示意图5)示意图515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a>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30°<a≤60°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不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1.2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0倍,且不低于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3、当两栋建筑的夹角a>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8、。(四)、住宅建筑交错布置时,搭接长度超过3米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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