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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之安全生产讲座主题: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广州政府公布海珠广场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案例二重庆市江北某小区工程土方坍塌事故案例三浙江省杭州市某建筑工程临时活动房坍塌事故案例四辽宁省沈阳市某花园5号工程塔机倾覆事故案例五上海市某建筑工程井架倒塌事故案例六陕西省西安市某实验厅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案例七江苏省南京市某演播中心舞台工程屋盖模板坍塌事故案例八深圳市南山区“2.20”某电厂高处坠落事故案例九云南省楚雄州某药厂挖孔桩工程中毒事故案例十河南省新乡市某排水管道工程中毒事故案例十一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大学工程火灾事故案例十二河南省新乡市某彩印厂工程触电事故案例十三湖南省长沙市麓南分社某房屋拆除工程墙体坍塌事故案例十四四川省凉山州某住宅楼工程围墙坍塌事故附录施工伤亡事故的处理程序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广州政府公布海珠广场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一、事故简介2005年7月21日,海珠区江南大道中——海珠城广场B区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坍塌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一致认为,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责任主体无视国家法令,故意逃避行政监管,长期无证违法建设,基坑支护受损失效,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回主页 二、事故原因分析1.施工与设计不符,基坑施工时间过长,基坑支护受损失效,构成重大事故隐患。2.南侧岩层向基坑内倾斜,软弱强风化夹层中有渗水流泥现象,施工时未及时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错过排除险情时机。3.基坑坡顶严重超载,致使基坑南边支护平衡打破,坡顶出现开裂。4.基坑变形量明显增大及裂缝增长时未能及时作加固处理。三、事故责任单位1、南谊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擅自通知施工单位施工,未经招标擅自将基坑开挖支护工程直接发包给省机施;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专家审查而擅自使用,未及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及时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法将基坑挖运土石方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宏泰运输;故意逃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多次责令停工后仍继续违法施工;对有关单位报告的基坑变形安全隐患未给予足够重视,错过了加固排险的时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151.7万元。回主页 2、宏泰运输作为土石方挖运施工单位,在本单位未取得建筑业土石方挖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工程,并安排联营方汤建光违法挖运土石方,而且对联营方汤建光私自承揽基坑超挖工程的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其联营方汤建光土石方运输队盲目按照南谊公司指令往下深挖基坑至-20.3米,致使原支护桩变成吊脚桩,同时汤建光安排大型施工机械在南侧坑顶进行土方运输作业,大大增加了基坑坡顶负荷超载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3.68万元。3、省机施在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违法施工,无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多次责令停工后仍继续违法施工;不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安全责任,没有根据基坑因长期施工已经存在的基坑支护失效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安全验算,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在发现基坑变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虽然多次向南谊公司报告,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3万元和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海外监理作为监理单位对无证施工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在施工单位仍不停止违法施工的情况下,并没有依法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现场周围工作环境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果断的监理措施予以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9万元。回主页 5、汕头建安实业在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安全责任,没有对主体结构施工涉及的基坑因长期施工已经存在支护失效的安全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3万元。6、承总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设计文件中没有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且承担的主体结构(条形基础工程)设计与基坑设计衔接不良,致使主体结构条形基础开挖到-20.3米后基坑出现安全隐患问题,并且没有提出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加固排险,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责令改正和罚款30万元。7、市设计院当事发前基坑南侧出现较大水平位移时,虽然口头上告知了南谊公司观测情况,但没有书面向有关单位发出警告,也没有及时按合同规定告知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质量管理责任责令改正和罚款30万元。附:上述7个单位共计20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其中有7人被依法逮捕,1人被撤职,1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人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罚款。回主页 案例二重庆市江北某小区工程土方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0年12月11日,在重庆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江北某小区工程的挡土墙基槽开挖时,发生边坡土方坍塌,造成边坡土壁下正在开挖施工的4名工人死亡。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2000年12月11日4名工人在江北某小区工程挡土墙基槽开挖时,近20m高的边坡在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支护的情况下,受雨水浸泡突然坍塌,4名工人被掩埋入土方中,当场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挡土墙基槽开挖土方边坡呈直壁状,没有按规定对高度达到20m的边坡进行放坡,也未采取任何支护措施,再加上受雨水浸泡使边坡失稳坍塌,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2.管理方面工程项目无证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报监、监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监理,使工程施工出于无监管状态。对高边坡工程未进行论证、评估和编制单项施工组织设计,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单位违章施工,安全管理混乱,无安全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现场工人违章作业,盲目蛮干。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这是一起典型的无证施工、无安全报监、监理不到位,施工单位不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不按有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缺少现场安全管理,严重违反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三级重大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回主页 案例三浙江省杭州市某建筑工程临时活动房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1年6月26日凌晨4时40分左右。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的某材料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一临时活动房,因山洪暴发,排水沟口堵塞,被排泻不畅的山洪冲垮违章建筑的围墙后压塌,造成22人死亡(其中男性16人,女性6人),7人受伤。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该建筑工程为一厂房工程,建筑面积10115m2,工程造价895.94万元,建设单位为杭州某材料公司,施工单位为诸暨市某建筑公司(二级资质),项目经理为边XX(二级资质),设计单位为浙江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乙级资质),监理单位为浙江某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乙级资质)。该工程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划、立项、工程招投标以及施工许可手续。从建设前期的审批条件看,工程建设的手续基本齐全。事故发生钱,该工程尚未正式开工,但建设单位已于2000年10月违章发包给施工单位诸暨市某建筑公司砌筑完成工地围墙以及临时活动房、门卫室和钢筋加工棚等临时设施。从2001年6月22日开始,杭州市区连续降雨,使临近的山谷内集水区域水流汇集冲向谷口,山谷口水量猛增,平均流量2.05m3/s,洪峰流量达9m3/s,在短时间内形成山洪暴发。加上因连续降雨,围墙外原有水沟两边黄泥和卵石塌落,堵住水沟,造成排水不畅,当山洪暴发时,水沟内的水位不断太高,水压不断增加,洪水冲垮围墙,压塌距离东围墙仅2.2m处的9间工棚,导致灾害性事故发生。三、事故原因分析经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是:遭遇短时间内大良汇集的洪水淹没而溺水死亡,是一次山洪暴发所引发的自然灾害事故。但调查中发现,这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回主页 1、技术方面建设业主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地范围,将东围墙超过规划红线向东延伸了80多米,将围墙直接建在山洪暴发口,并将围墙建了5米高(通常围墙高度为2~3m),厚度为240mm,为红砖砌筑,超高围墙的稳定性、刚度均较差,无法阻挡洪水冲击,而围墙外的泄洪沟跨过围墙时的泄水洞太小(仅Φ1.2m),致使持续的暴雨形成的洪水无法顺畅泄洪,产生冲垮围墙、压塌民工活动房,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2、管理方面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违反施工规范,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搭设临时建筑,擅自将原设在西侧320国道边的工棚改建到东侧5m高的围墙边,使41名人员在暴雨时候住在位置非常危险的工棚中,是这次山洪灾害事故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人为因素。同时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不负责任。诸暨某建筑公司在明知建设业主无任何审批手续并且没有围墙设计图情况下,逃避招投标,擅自承接工程,自行绘制草图,建造围墙和水渠改建工程。因此,违反施工规范,擅自变更工棚位置。回主页 诸暨市某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放松了对下属工地的管理,采取以包代管的方式,使该公司承接的建设工地项目经理不到位,工地负责人没有负起责任,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缺乏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暴雨季节既没有值班巡查制度,也没有应急预案措施,更没有施工的组织经验和指挥经验,发现险情不引起重视,未采取措施,也不派人监视雨水状况,更不疏散工棚居住人员,致使事故发生。设计单位和建设业主对规划意识不够重视,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对排水问题提出了要求,但设计单位和建设业主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设计单位仅在说明中进行了阐述,没有进一步设计排水方案,建设业主对排水问题也没有提出一定要认真解决的要求。致使工地的排水系统无法承受大暴雨所带来的水流,造成排水不畅,地面水位不畅,地面水位上升,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建设业主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地范围违章建造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缺少检查和行使行政职权。建设施工单位逃避招标,擅自承接工程,自行绘制草图,建造围墙和水渠改建工程。工地负责人工作不负责任,擅自改变工棚位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设计单位和建设业主对规划意识不够重视,排水设施设计深度不够,忽视了现场的排水问题,形成此次事故的重大隐患。回主页 案例四辽宁省沈阳市某花园5号工程塔机倾覆事故一、事故简介2000年6月10日,在沈阳市某花园5号工地,沈阳市某建筑公司机运站私招5名工人,拆除一台QTG40塔机。导致起重臂、平衡臂、顶升套架、回转机构、塔顶等部件从30m高处坠落,造成3人死亡,一人受伤,塔机报废的重大机械事故。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2000年6月10日,在沈阳市某花园5号工地,需拆除一台QTG40塔机。此台塔机产权拥有者李某,将塔机的拆除工程承包给沈阳市建筑公司机运站维修安装电工石某,石某私招5名工人进行拆卸。当拆卸到第十一个标准节降到地面后。在塔机未进行调整平衡力矩的情况下,司机徐××违章作出回转动作和变幅小车想内运行的动作并调整顶升套架滚轮与塔机之间的间隙。此时另一个安装工人开动了液压顶升系统进行顶升,液压油管突然爆裂,平衡臂折断后砸向塔身后部,造成塔身剧烈晃动,致使顶升踏步严重变形,失去支撑能力,继而塔机起重臂、平衡臂、顶升套架、回转机构、塔顶等部件整体坠落,塔身折断。在顶升套架作业的人员,除1人幸免外,其余4人3死1伤,酿成悲剧。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在塔机未进行调配平衡力矩的情况下,司机违章作出回转动作和变幅小车向内运行的动作,造成起重臂与配重臂的前后力矩不平衡。此时另一个安装工人开动了液压顶升系统进行顶升,在塔机力矩不平衡的情况下顶升作业,加大了塔身的不稳定性,导致液压油管突然爆裂,平衡臂折断后砸向塔身后部,造成塔身剧烈晃动,致使顶升踏步严重变形,失去支撑能力,继而塔机起重臂、平衡臂、顶升套架、回转机构、塔顶等部件整体坠落,塔身折断。这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回主页 2、管理方面按照规定,安装塔机应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并设指挥人员,作业前应编制方案。而该项工程的操作人员无专业知识,无完成这一特种作业的能力,野蛮操作,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现场无监管、无指挥,致使司机与操纵顶升机构的人员同时违章操作。这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这是一起严重违法和违章引起的事故(1)产权者无视法规将任务承包给无能力、无资质的个人,应负主要责任。(2)施工组织者严重违法,盲目组织人员进行作业,应负主要责任。(3)操作者无专业知识,野蛮操作,二人同时违章,酿成事故。自已身亡,教训惨痛。(4)现场无监督管理和指挥协调,管理混乱,各工种操作随意,工程管理人员应负管理责任。上述四种危险因素同时存在使这起事故的发生成为必然,教训十分深刻。回主页 案例五上海市某建筑工程井架倒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2年12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某建筑工程发生一起垂直运输井架提升机倒塌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一人受伤。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某项建设的C块3标,工程为8#、12#、13#、17#、20#五栋七层砖混多层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由上海某建设公司承建,监理单位是上海宝山某监理公司。发生事故期间工程主体在2-3层,垂直运输采用井架提升机,已搭设完2台。2002年12月5日该工程项目经理安排架工搭设20#楼井架,在既没有施工方案,也未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架工又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便开始作业。至12月7日井架搭设高度为22.5m,仅在18m处对角栓了一道缆风绳(直径为6.5mm钢丝绳)。12月8日工作时因天气变化,风力达7级,温度下降,操作人员提出风太大不好干,但项目经理坚持一定要搭完。当井架组装到第18节(高度为27m时),井架整体倾倒在20#楼二层楼面上,缆风绳被拉断,除造成井架上作业的3名人员死亡外,还造成楼面作业的1名工人死亡。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井架缆风绳不符合规定。《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以下简称《规范》)规定井架缆风绳应采用直径不小于9.3mm的钢丝绳及每组缆风绳均匀设置不小于4根。而该井架缆风绳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5mm的钢丝绳,因此,其抗破断拉力尚达不到规定的二分之一,不能承受较大的风力;同时,规定每组4根,而该井架只在一对角设置2根,当风向从另一对角刮来时,井架便失稳倒塌。回主页 井架安装不符合规定。井架安装过程中组装架体没有采取临时固定措施,而仅仅依靠缆风绳,不能确保安装过程中的稳定性。该井架原只在18m高度出栓了缆风绳,当井架安装到第18节时高度已达27m,过大的悬臂且18m处并非采用了附墙架刚性固定,而是缆风绳弹性连接,因此造成悬臂处弯矩加大,并向下部延伸,破坏了井架的整体稳定性。而且井架安装未与基础预埋钢筋连接,当井架上部倾斜出现水平力时,底部不能抵抗倾覆力矩。2、管理方面井架设计制作后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致使井架设计出现缆风绳过细等不符合《规范》规定的隐患。在井架搭设前,没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前又没向作业人员讲明安装程序和应采取的稳定措施,即没作交底,致使安装过程违反规定造成架体失稳。该项目经理无相应资质,作业人员无上岗证,施工无方案,作业无交底,风力已达7级,仍违章指挥强令进行高处作业,一味追求进度而忽视安全技术措施:这种管理混乱、冒险蛮干引发事故是必然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现场监督管理失控,违章作业及井架存有多处隐患等错误做法未得到制止、改正,使违章任意发展,导致事故发生。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本次事故是一起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造成的责任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现场施工负责人违章指挥造成。施工前,不编制方案,不进行交底;施工中,不进行检查,对错误不制止和改正以致形成隐患;遇大风恶劣气候违章指挥,不允许停止高处作业,又未采取可靠措施,无视法规,无视工人生命安全。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人是项目经理,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对施工现场管理不过问、不检查应负管理不到位的责任。项目监理无相应资质却独自指挥生产,以致造成事故。回主页 案例六陕西省西安市某实验厅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1年4月26日,西安市某实验厅发生一起满堂红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西安市某实验厅工程,由中铁某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的结构形式为54m×45m米跨矩形框架厂房,屋面为球形节点网架结构,因中铁某公司不具备网架施工能力,故建设单位将屋面网架工程分包给常州某网架厂,由中铁某公司配合搭设满堂红脚手架,以提供高空组装网架操作平台,脚手架高度为26m。为抢工程进度,未等脚手架交接验收确认,网架厂便在2001年4月25日晚,将运至现场的网架部件(约40t),全部成捆吊上脚手架,使脚手架严重超载。4月26日上班后,在用撬棍解散时产生的振动导致堆放部件处的脚手架坍塌,脚手架上的网架部件及施工人员同时坠落,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1)满堂红脚手架方案有误:常州某网架厂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求,脚手架承载力为2.5KN/㎡,立杆纵横间距为1.8m,距为1.8m。以上要求为一般施工用脚手架的杆件间距,而常州网架厂提供网架单件尺寸为宽0.95m、长4m、高0.7m,单件重量1.5t,如此计算最低为4KN/㎡。因此,如何摆设网架部件便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施工组织设计本来就提供了一个带有不安全隐患的方案,给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必须连带解决的部件摆放问题,然而并没有引起建设单位与监理的注意。(2)施工人员蛮干、管理人员违章指挥。(3)脚手架方案有误,又加上中铁一局安装公司未按规定随搭设脚手架随连接连墙件和设置剪刀撑,从而影响了脚手架受力后的整体稳定性。常州网架厂未等脚手架验收确认合格后再使用,而且大量集中的将网架部件随意摆放。致使脚手架严重超载,再加上用撬棍解捆时产生的冲击荷载,导致脚手架坍塌。回主页 2、管理方面建设单位组织不力,监理方监管不力。本工程由中铁一局安装公司总承包,但常州网架厂施工项目是由建设单位分包,因此,两单位施工组织及配合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理全面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临理单位没有详细认真研究高空散装网架的关键在于给组装人员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操作平台,以及组装人员如何布料使苛载不过于集中,防止脚手架超载。而是一味求工程进度,从而导致施工双方配合失误,一方集中大量的超载使用,另一方脚手架搭设又不规范,最终发生脚手架坍塌。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1、事故主要原因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没有按脚手架承载力要求,大量集中堆放网架部件,致使脚手架严重超载失稳坍塌,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常州某网架厂虽是网架专业厂家但是对网架的安装工作并不规范,由于片面注重安装进度而忽视了安装作业条件,如在脚手架上摆放部件没有严格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脚手架承载力。并无制定相应达到承载力的操作方法,也未考虑施工中的不利因素,使现场作业人员无所遵循,而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又得不到及时指正。3、主要责任(1)常州某网架厂现场生产负责人违章指挥,将构件大量集中放于脚手上,超过脚手架承载力,导致失稳倒塌应负违章指挥责任。(2)网架厂主要责任人应负全面管理不到位的责任。网架厂为专业施工单位,工作如此不规范是由于长期疏忽管理造成,应部结教训改进工作。回主页 案例七江苏省南京市某演播中心舞台工程屋盖模板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0年10月25日,南京市某演播厅舞台工程屋盖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模板支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35人受伤。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演播中心工程由某建筑集团上海分公司施工,大演播厅舞台屋盖梁底标高为+27.7m,模板支架材料采用脚手架钢管及扣件,支架立杆最底部标高为-8.7m,支架高度为36.4m。2000年10月25日上午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模板支架发生倒塌,造成6人死亡,35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1)影响钢管支架的整体稳定性的主要因素有:立杆间距、步距、立杆的接长、连墙件的竖向距离以及扣件的紧固程度。从现场实测情况看,以上诸因素完全失控。立杆间距。没有完全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文字要求尺寸搭设,有的梁底三排立杆,有的梁底两排立杆,造成立杆之间受力不均。(2)水平杆步距、舞台地下室处立杆步距达2.6m,这在一般脚手架中也是不允许的,尤其位置处在最低部立杆受力最大处,过大的细长比影响了支架整体稳定性。上部个别处立杆由于漏设水平杆,使立杆计算长度达3.9m,如此等等施工隐患,都会造成支架的局部失稳而导致整体失稳。(3)立杆接长。按照规定,钢管立杆的接长必须采用对接,且相邻各接头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而此支架经查,在27m高度处,立杆接长采用了从水平杆上接长的做法,使立杆成为悬空,如此严重违章做法,表明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管理人员不懂支架搭设的基本要求。回主页 (4)连墙件的连接。支架的整体稳定性,在较大的程度上是依靠支架与建筑结构的牢固连接。而此支架高度达36m以上,却与周边结构联系不足,也是导致整体失稳的重要原因。(5)扣件的紧固程度。扣件是连接钢管的结点,是传递荷载的关键,从脚手架的荷载试验中看,当扣件紧固力矩为30N.m时,将此40-50N.m力矩的脚手架承载能力下降20%,当紧固力矩再降低时,脚手架将失去起码的承载能力。而此模板支架所用扣件,不仅材质不合格(直角扣件经抗滑试验抽测,均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无扣件紧固程度的检验资料,因此支架的整体稳定性无从保障。(6)由于大梁底模下的方木采取了顺梁长度方向铺设,因而上部荷载不能沿大梁两侧于较大范围内分布,造成荷载只集中在2-3排立杆上,立杆超载导致模板支架整体失稳。2、管理方面(1)没有安全保证体系。(2)大演播厅屋盖混凝土浇筑工程支模高度高(已达36m以上),支撑重量大(主梁与次梁交点处最大荷载值每平方米达6t以上),模板支架采用了脚手钢管及扣件(一般脚手架施工荷载仅为300千牛每平方米),如此高大模板工程竟无计算,只凭经验随意搭设,且无人过问,是造成此事的主要原因。(3)施工队伍素质差。回主页 (4)从施工管理人员到操作人员都没认识到模板工程施工技术的关键,从而放松管理。(5)安全监理失职。经现场检查,无自检、互检、交接检查的原始资料,混凝土浇筑前,只有对模板、钢筋的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对模板的承力支架无任何检验。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1、事故主要原因本次事故主要是管理失误造成。模板施工前不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浇筑混凝土前未对模板支撑情况进行检查,由于模板支撑稳定性不够造成坍塌事故。2、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严重违章施工的责任事故。施工前,模板支架未经计算,支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立杆间距、步距不均、过大,梁下支撑不合理,导致荷载集中,使立杆承载力严重不足,再加上模板支架与周边结构联系不足,加大了顶部晃动造成整体失稳。3、主要责任某建筑集团上海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负违章指挥管理要求,未确认模板稳定情况便浇筑混凝土导致模板坍塌。某建筑集团主要负责人对分公司缺乏严格管理要求,对高架支模等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不编方案、不经设计随意施工公司技术主管部门也不审查、补过问,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应负全面管理责任。回主页 案例八深圳市南山区“2.20”某电厂高处坠落事故一、事故简介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某电厂建筑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2002年2月20日上午,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现场,屋面压型钢板安装班组5名工人张XX,罗XX,贺XX,刘XX,代XX在6号主厂房屋面板安装压型钢板。在施工中未按要求对压型钢板进行锚固,即向外安装钢板,在安装推动过程中,压型钢板两端(张XX,罗XX,贺XX在一端,刘XX,代XX在另一端)用力不均,致使钢板一侧向外滑移,带动张XX,罗XX,贺XX3人失稳坠落至三层平台死亡,坠落高度19.4米。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1)临边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2)违反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要求进行施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铺设压型钢板一块后,应首先进行固定,再进行翻板,而实际施工中既未固定第一张板,也未翻板,而是采取平推钢板,由于推力不均从而失稳坠落。(3)施工作业面下无水平防护(安全平网),缺乏有效的防坠落措施。2、管理方面(1)教育培训不够,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2)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无证上岗,项目部对当天的高处作业未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致使违章和违反施工工艺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回主页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没有对锚固、翻板、监督提出严格的约束措施,落实按工序施工不力,缺少水平安全防护措施。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要从公司到项目到班组层层落实,切忌走过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体系正常运作。(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要全面、有针对性,既符合施工要求,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施工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不能只停留在方案上,施工安全必须实行动态管理,责任要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现场。(3)进一步加强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高处作业是建筑施工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危险性作业,事故率也最高,无论是临边、屋面、外架、设备等都会遇到。在施工中必须针对不同的工艺特点,指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开展高处作业的专项治理工作,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4)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分布分项工程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万无一失。(5)加强民工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工作,使工人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意识,努力克服培训教育费时费力的思想,纠正只使用不教育的做法。回主页 案例九云南省楚雄州某药厂挖孔桩工程中毒事故一、事故简介2001年6月16日,云南省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药厂工地,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楚雄某药厂工程由楚雄某建筑公司二处承建,基础工程采用人工挖孔桩(深10.5m,直径1m)。2001年6月16日施工放置钢筋笼时,为防止钢筋笼变形,施工人员在钢筋笼下部对称绑了两根6m长的φ48钢管进行加固。钢筋笼放入桩孔后,1名工人下到桩孔内拆除加固钢管,当下入到6m左右时,作业人突然掉入桩孔底部,地面人员3人先后下井救人,但相继掉入井底死亡,后又下去3人,虽未造成死亡,但遭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后经项目经理用空压机向井下送风,组织人员抢救,并同时向110、120求援,但最终仍导致4人死亡,3人重伤事故。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人工挖孔桩施工导致中毒事故常有发生,故《建筑桩基技术规范》规范下孔前必须进行监测,井深超过10m时就必须采用人工送风。此工程在挖孔桩面孔后,作业人员再次下孔井内作业时,未按照相关要求先进行监测,就盲目下井,事后化验井内二氧化碳含量超标70倍,在无任何防护情况下必然导致中毒,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管理方面此次事故最终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根本原因是管理失误造成。回主页 施工作业人员不具备最基本的自救知识,参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学习,作业前没有对作业人员告之危险何自救措施,以致已经在有一人中毒的情况下,仍然相继盲目下井造成多人伤亡,暴露了管理上的重大失误。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1、事故主要原因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施工单位管理失误,违反安全法规,未制定安全操作工艺,导致作业人员随意下井造成中毒,其余人员因未经培训上岗所以不懂救助知识,盲目下井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2、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建筑企业缺乏严格管理,不按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规定施工,导致施工管理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最终发生事故。3、主要责任(1)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的规定,该基础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该施工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该工程项目施工前不编制方案,作业人员下井前无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不进行教育就上岗作业从而导致事故,负有违章指挥责任。(2)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应负有的职责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失误的责任。回主页 案例十河南省新乡市某排水管道工程中毒事故一、事故简介2000年7月1日,河南省新乡市某排水管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新乡市建设西路曾于1995年修建,当时因施工需要曾在该处检查井内用砖砌筑了堵墙,使雨水注入其他泵站。后于1997年底新泵站修建成,2000年为得新调整雨水排放路线,要求将原砌筑的堵墙拆除。2000年7月1日,新乡市某市政公司派原建设西路的施工工长带领3位发工去拆除管道井的雨水管道堵墙。此处雨水管道井深1.8米,宽1.2米。第一位民工下井后用风镐拆堵墙,干了一会上到地面换第二位民工下井,当打通堵墙时,积存的污水和毒气突然冲出来,作业人员中毒倒地。上面两位民工见状下井抢救,也中毒倒地,工长接着下井,又中毒倒地。其他职工在拨打110、120求援期间又有一名保安人员也因下井救人并中毒倒地。本次事故共造成4名人员死亡,1人重伤。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管道疏通施工已有较成熟的方法,特别在高温天气下,进入井道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求援器材,每次下井前应对井下环境进行检测,并在作业中随时检测。此管道施工人员下井前,没有进行检测,认为井内水不大,施工比较方便,却忽视了打开堵墙后,因长时间污水积存,加上高温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等因素,从而造成中毒事故,也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回主页 2、管理方面该市政公司虽属专业公司,但从施工管理上不具备相应资质,没有制定施工方案,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既不懂专业知识也没有管理制度,以致于发生事故后惊慌失措,盲目下井救人,使损失更加严重,包括工长本人也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下井,说明现场指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该企业管理上有待加强。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1、事故主要原因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施工单位管理失误,缺乏对安全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施工前不编制方案,下井前无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人员不进行教育,不懂得自我防护知识,盲目施工,遇意外事故盲目救助,不仅未减少损失,反而使损失扩大。2、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是由于该企业领导缺乏对企业的管理,致使各级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认真严格管理,导致施工管理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最终发生事故。3、主要责任(1)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前不编制方案,作业人员下井前无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不进行教育就上岗作业,从而导致事故,应负违章指挥责任。(2)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和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的规定,新乡某市政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失误的责任。回主页 案例十一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大学工程火灾事故一、事故简介2001年8月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大学学生公寓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使用汽油代替二甲苯作稀释剂,调配过程中发生爆燃,造成5人死亡,1人死亡。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乌鲁木齐市某大学学生公寓楼工程由新疆建工集团某建筑公司承建。2001年8月2日晚上加班,在调配聚氨酯底层防水涂料时,使用汽油替代二甲苯作稀释剂,调配过程中发生燃爆,引燃室内堆放着的防水(易燃)材料,造成火灾并产生有毒烟雾,致使5人中毒窒息死亡,1人受伤。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调制油漆、防水涂料等作业应准备专门作业房间或作业场所,保持通风良好,作业人员配戴防护用品,房间内备有灭火器材,预先清除各种易燃物品,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此工地作业人员在堆放易燃材料附近,使用易挥发的汽油,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违章作业导致发生火灾,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管理方面该施工单位对工程进入装修阶段和使用易燃材料施工,没有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也未配有专业人员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以致导致火险后未能及时采取援救措施,最终导致火灾。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交底,没有掌握相关知识,由于违章作业无人制止导致发生火灾。回主页 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1、事故主要原因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施工单位违章操作,在有明火的作业场所使用汽油引起的火灾事故。在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上失误,施工区与宿舍区没有进行隔离且存放大量易燃材料无人制止,重大隐患导致了重大事故。2、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由于该企业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既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也没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检查和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品、灭火器材盲目施工导致发生火灾事故。3、主要责任(1)施工项目负责人事前不编制方案不进行检查作业环境,对施工人员不进行交底、不作危险告之,以致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且没有灭火器材自救导致严重损失,应负直接领导责任。(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平时不注重抓企业管理和对作业环境不进行检查,导致基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回主页 案例十二河南省新乡市某彩印厂工程触电事故一、事故简介2002年8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某彩印厂工程施工中,由于工地的电气线路架设混乱,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河南省新乡市某彩印厂工程由卫辉市某建筑公司承包。该工程发生事故之前正在进行厂房通道的混凝土地面施工,通道总长度90m,宽13m,通道地面按宽度分为南北两段施工,每段宽6.5m,南段已施工完毕。2002年8月11日晚开始北段施工,到夜间零点左右时,地面作业需用滚筒进行展压抹平,但施工区域内有一活动操作台(用钢管扣件组装)影响展压作业进行,于是由3名作业人员推开操作台。但由于工地的电气线路架设混乱,再加上夜间施工只采用了局部照明,推动中挂住电线推不动,因光线暗未发现原因,使用钢管撬动操作台,从而将电线绝缘损坏,导致操作台带电,3人当场触电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1)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规定,室内照明高度低于2.4m时,应采用36V安全电压供电。该现场采用220V的危险电压,且线路架设不按规定,从而带来触电危险。(2)按照规范要求厂房夜间作业应设一般照明及局部照明。该厂房通道全长90m,现场只安排局部照明,线路敷设不规范的隐患操作人员很难发现。(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规定,电气安装应同时采用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当发生意外触电时可自动切断电源进行保护。而该工地电气混乱,工人触电后未能得到保护而失去生命。回主页 2、管理方面(1)该工地电气混乱,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因此隐患多而发生触电事故。(2)电工缺乏日常检查维修,现场管理人员视而不见,因此隐患未能及时解决。(3)夜间施工既未有电工跟班,也未预先组织现场环境的检查,因此把隐患留给夜间施工的工人,导致事故的发生。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1、事故主要原因本次事故主要是因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临时用电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电气安装后未经验收,施工中又无人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在线路架设、电源电压等不符合要求下施工,保护接零及漏电保护装置未安装或安装不合格导致失误,再加上夜间施工照明面积不够,施工人员推操作平台误挂电线造成触电事故。2、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施工现场用电违章操作,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上级又管理失控,长期混乱隐患未能及时解决。3、主要责任(1)项目工程生产负责人不按规定编制用电方案,对电工安装电气线路不合要求又没提出整改意见,夜间施工环境混乱导致发生触电事故,负有违章指挥责任。(2)卫辉市某城乡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不编制方案,随意安装电气和现场管理失控应负全面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回主页 案例十三湖南省长沙市麓南分社某房屋拆除工程墙体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2年7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麓南分社某房屋拆除工程最后一道墙在待拆期间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3人死亡,7人重伤,10人轻伤。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湖南省长沙市麓南分社为一座四层砖混结构住房,因拓改整治要进行拆除,大部分结构拆除后,只余下一道砖墙未拆。在待拆期间,遇到暴风雨天气,墙体坍塌,改坍塌墙体又压垮了邻近的一围墙,这两道墙质监的通道,是一处自由集贸市场,造成了13人死亡,7人重伤,10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由于该建筑原拆除方法错误,导致只剩下一道单面墙,从而形成了不稳定结构,且在停工期间又未采取任何加固措施。这道墙高12m,长10m,厚240m,用红砖砌筑,墙体的高厚比β=50,是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3-2001)规定允许高厚比β的三倍,墙体过于细长,其稳定性远远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在当时大雨和风力等偶然因素作用下,使得长细比过大且迎风面积较大的墙体丧失稳定而发生坍塌。回主页 2、管理方面拆除人在拆除房屋过程中没有制定拆房的施工方案,拆除过程中未考虑剩余墙体的稳定性,对剩余墙体也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给墙体坍塌创造了先决条件。在建筑物未拆除完毕暂时停工过程中,作业区域没有设置警戒区域和明显的危险标志,放任群众在危险区域进行集市贸易,因此,造成多人伤亡事故。此次事故首先是施工单位缺少最基本的生产管理程序,对待拆除工作极端的不负责任,未制定方案随意拆除。其次是对拆除作用现场未设警戒区,使无关人员进入,导致事故损失扩大。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这是一起违章指挥导致的伤亡事故,拆除前没有规定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实际拆除时,又违反基本拆除程序,不应该把所有横墙拆完,只留下一堵孤立的、细长的墙体,形成危险的隐患。停工期间,又没有及时采取固定防护措施和对作业区域进行围圈。技术上的错误、管理上的失误导致事故发生。回主页 案例十四四川省凉山州某住宅楼工程围墙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2年5月27,四川省凉山族自治州某商品住宅楼工程,由于围墙内侧堆放土方,导致围墙坍塌,造成围墙外人行道上的3名儿童被砸死亡。回主页 二、事故发生经过四川省凉山州某商品住宅楼工程由四川省某置业开发公司开发,新都县某建筑公司承建。2002年5月27日在基础开挖时,施工单位将挖出的土方新近堆积在附近围墙的一侧,因围墙受到外力作用,从而导致围墙坍塌,造成围墙外人行道上的3名儿童被砸死亡。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1)该围墙厚度仅为120mm,且砂浆标号低,围墙整体稳定差。(2)围墙一侧堆土过高,时间又长,使原就稳定性较差的围墙,又在一侧增加了水平力而倒塌。(3)基槽挖土距离围墙较近,基础施工又正值连续三天阴雨,加速了围墙不稳,致使坍塌事故的发生。回主页 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1、事故主要原因本次事故是由于各级抢施工进度,放松管理,违章指挥而造成。基槽施工前未制定施工方案,运土随意堆置,没有总体安排,为抢进度,而忽视安全管理。2、事故性质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从建设主管部门到施工单位放松管理,隐患不能及时解决,最终发生事故。3、主要责任(1)施工现场负责人不能因加快进度而蛮干,不编制施工方案,不对现场条件进行检测,应负违章指挥责任。(2)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嫩在各级催工程进度的同时,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困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制导,应负全面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回主页 施工伤亡事故的处理程序施工生产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领导和企业。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含伤亡人数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报(见表一)形式,用最快的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主管部分、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按照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一)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赶到现场的各级组织和单位要统一组织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注意,为了事故调查分析的需要,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还应准确作出标记,最好拍出不同角度的照片,为了事故调查提供可靠的原始事故依据。回主页 (二)事故调查发生人员轻伤、四级以下重伤事故,一般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组织施工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级以上事故有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地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公安、监察、检察、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中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调查组一般由综合组和技术组组成,综合组的主要工作时调查工程施工和事故发生的来由、经过和结果,并对被调查人作出相应的笔录,查阅合同关系、规章制度、会议纪录及检查情况、统计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技术组的主要工作是物证收集、现场拍照、图纸、资料查询及技术计算、模拟试验等等。(三)现场勘察1、资料搜集(1)物证搜集(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有关事实(4)证人材料搜集回主页 2、实物拍照方位拍照;全面拍照;中心拍照;人体拍照;3、现场绘图根据事故的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应绘制出下列示意图:4、事故全貌摄影5、事故图6、清理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现场,一般由企业主管部门勘察现场后决定;死亡事故现场,由事故调查组和当地劳动、检察部门勘察现场取证后协商确定。(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调查的原则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动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分析时,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按GB6442-86标准附录A,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回主页 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因素等有:违反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习惯性违章图省事、抢时间、侥幸心量支配下的盲目违章违章指挥及群体违章对作业现场缺乏观察、按经验作业或盲目蛮干安全防护意识差,临危应变能力差责任心不强或疲劳过度,致使判断或操作失误操作技术水平低,元证上岗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等等回主页 安全生产讲座-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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