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范畴的源流及立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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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贿赂犯罪范畴的源流及立法定位关键词: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反腐败刑法规制内容提要: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颗毒瘤,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并已成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探究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重新建构的重心在于对我国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重新梳理后的重构上。因此,有必要对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寻根溯源式的探究与挖掘,力图呈现一幅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全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以达重构我国反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的终极目标,实现刑事法治。腐败是各国和地区着力治理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永恒的国际性

2、话题,澳大利亚学者JohnGirling提出,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现代化的发展,腐败不会消逝。相反,其会产生新的三元现代腐败体系:经济腐败、政治腐败和市民社会中一般维度内的腐败分支。⑴腐败犯罪特别是商业贿赂犯罪是各国惩治的重点。例如,美国1977年制定的《海外腐败行为法》是其反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法律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  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1979刑法针对不断上升的贿赂等犯罪状况,在总结建国以来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实践基础上,改变了传统的贪污罪概念,将贿赂罪从贪污罪中剥离出来,并不断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完善了对贿赂犯罪的界定及处罚的

3、规定,客观上减缓了商业贿赂上升的趋势与速度。  1982年3月,由于当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1979年刑法中第1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决定》不仅提高了受贿罪的法定刑,更加明确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即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

4、事公务的人员,而且《决定》明确将“索贿”规定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之一。这对当时严惩受贿犯罪(包括商业贿赂犯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规定对受贿罪的许多问题做了修改补充,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贿赂犯罪的实际情况,完善了关于贿赂罪的刑事立法。主要表现为: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规定了构成受贿罪的两种行为方式;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5、,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具体规定了受贿罪的处罚幅度。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中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之罪的,依照《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其对受贿罪做出重大修改,将公司、企业人员纳入受贿主体范围之内,扩大了受贿罪主体范围。同时,不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又一次出现了重大

6、的变化。同年11月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1、2、6条,以及12月2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都规定了公司、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这是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刑法规制明确化的滥觞,为1997年刑法新增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奠定了基础。  1997年刑法在《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受贿罪、行贿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形成

7、1997年刑法之模式。其中,1997年刑法对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做了限制,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将《补充规定》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排除于受贿罪主体之外;对于《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受贿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贿赂犯罪包括商业贿赂犯罪,后经刑法修正案的修订,形成今日刑法对其规制之现状。当然,这个过程中又伴随着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贿赂犯罪司法适用所做的司法解释。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刑法第163条的犯罪主体已由原来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

8、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再次扩大了受贿犯罪的处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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