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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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住建委意见修改题目(征求意见稿根据肖处意见修改)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立法目的1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1第三条管理职责2第四条政府份额持有机构3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3第五条房源筹集方式3第六条新建房源方式4第七条盘活存量房源方式5第八条土地供应5第九条规划选址6第三章 审核配售6第十条申请对象6第十一条申请流程6第十二条分配程序7第十三条配售过程的社会监督7第四章 共有产权住房相关事项约定7第十四条销售价格确定7第十五条产权份额8第十六条购房合同签订8第

2、十七条信贷优惠政策8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8第十九条使用约定9第二十条限售期规定9第二十一条上市流转10第二十二条抵押管理11第二十三条继承和赠与管理11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费11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11第五章 监督管理12第二十六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12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12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责任12第二十九条违反使用约定的责任13第三十条信用信息管理13第六章附则13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13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肖处意见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

3、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开发建设,向符合条件人群提供,销售均价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12第三条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负责相关政策文件的修订、

4、规划和计划的决策,跨职能部门的协调以及计划落实的指导和监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用地规划保障,建设用地的供应以及新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管理工作。根据肖处意见增加用地规划保障职能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的收储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统筹投资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区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税务征收和纳税信

5、用管理工作。区金融局负责根据肖处沟通的意见,相关机构职能留空请各单位在征询意见时填上,并根据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意见,增加了城市更新局的职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申请银行贷款协调工作。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沙管理部负责根据肖处沟通的意见,相关机构职能留空请各单位在征询意见时填上,并根据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意见,增加了城市更新局的职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公积金贷款保障工作。区组织部、建设局、城市更新局、国资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12第四条政府份额持

6、有机构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设立事业单位南沙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暂定名,以下简称“区住保中心”)。区住保中心是本区政府建设和筹集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共有产权住房的运营和管理机构。区住保中心作为产权代持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区住保中心可通过服务外包方式将共有产权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委托区属国有住房租赁和管理企业(平台公司)实施。区住保中心和平台公司的工作职责、运营、资金等管理规定,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根据区里要求,增加了平台公

7、司作为具体事务性工作实施单位的表述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五条房源筹集方式多种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房源。可以通过集中新建、开发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通过接管、盘活政府和国有企业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原则上以集中新建和配建为主,盘活存量为辅。做了文字上的修饰调整第六条新建房源方式通过新建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途径包括以下三种:根据住建委的意见,删除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模式,根据区里意见,删除了BT模式12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该方式是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机

8、构利用储备用地直接组织开发建设。本区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共有产权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交由开发商建设。该方式是政府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途径出让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开发商组织建设,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项目建成后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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