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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2007新合伙企业法修改比较与建议评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新《合伙企业法》修改比较与简易评析》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增加:增加了:“债权人”。评析:本条增加了合伙企业保护的主体,由原来的二个增加为三个。增加保护的主体为“债权人”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
2、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增加:本条基本上为新增条文,只保留了无限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性。删除:删除了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规定及合伙企业的营利性。评析:本条文将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和无限合伙(普通合伙)二类,有限合伙即传统法学上所谓的“两合公司”,合伙人由承担有限责任和承担无限责任的人组成。(新)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评析:本条为新增加条文,对普通合伙人的主体作了除外的规定。原合伙企
3、业法规定的是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现在将其范围放宽到了除以上五种公司或其他组织之外的任何主体。 (新)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评析:本条对合伙协议的形式要件作了规定,规定必须是书面的形式。协议须经协商一致仍是民法精神的一部分,自不待言。(新)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评析:本条规定了订立合伙协议应具备的四个原则。15 (新)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评析:本条是关于税收的规定。纳税的主体为合伙人而不
4、是合伙企业。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增加:本条增加了上述划线部分。评析:此处基本上和《公司法》的规定一致,公司法要求公司除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外,还要诚实守信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人大的立法中,“商业道德”之词一共出现在三个法律文件中,分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
5、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评析:本条基本上未作修改。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修改:将申请登记30日作出决定,改为20天作出决定。增加:增加了当场登记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
6、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新)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评析:本条为新增加条文。--普通合伙企业15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
7、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增加:增加了自然人和非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合伙人的规定,增加了出资认缴制度。 (新)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增加:增加了劳务出资评估办法应在协议中载明
8、。评析: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劳务不得作为出资的,但劳务可以作为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形式。《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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