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刑案结果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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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建立刑案结果通报制度[应建立刑案结果通报制度]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脱节的现象,如行为人已经被作出刑事处罚,但行政上仍然保留职务或工资,应建立刑案结果通报制度。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采用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刑诉法规定在羁押后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而不是家属和所在单位,结果导致绝大部分案件只通知家属,很少通知所在单位,特别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2.在审判阶段,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只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当事人所在单位,

2、所以也容易导致当事人被判刑坐牢,而当事人所在单位还不知道的情况,法学论文《应建立刑案结果通报制度》(..)。3.在刑罚的执行阶段,法律也只规定了“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没有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规定。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完善有关规定,如当事人被羁押后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以便于其所在单位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对于判决书,应当规定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有义务送达判决书给当事人所在单位,便于所在单位及时了解

3、当事人所犯何罪,受何种处罚,避免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理脱节的情况发生。  2.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建立一种刑事案件及时通报的制度,由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案件进展的有关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并不属于保密范畴,可以及时通报。对于判决书,更有充足的理由将判决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联系更多一些,所以,从方便的角度考虑,建议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负责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当事人所在单位。  及时通报(可以通报的部分)有关案件情况,可以增加司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刑

4、事诉讼的透明度,促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应建立刑案结果通报制度应建立刑案结果通报制度2  第2篇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

5、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第三,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6、,金融机构自律性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将进一步规范,必将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这样,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在金融市场都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只能凭借其良好的经济效益、看好的市场前景与持续高速的增长而获得资金,况且企业筹资有时还要……应建立刑案结果通报制度3  第3篇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  〖预览〗由于现实不成熟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人们对假账的深恶痛绝,“利润管理”被习惯上理解为非善意的利润操纵。的确在现阶段“利润管理成为一个很消极的词汇,但是凡事都有它的另一面,利润管理也有它的合理性,就象纳税

7、筹划与偷税一样,虽然其目的都是为了节约税费支出,但其实现目的的手段截然不同:前者合法合理,是一种较高水平的理财行为;而后者是以违法和不合理的手段来实现的,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愚昧的理财行为。  一、利润管理“度”的把握  利润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褒”与“贬”的分水岭就是一个“度”,在这个“度”内是合理的利润管理行为,应该被人们所接受;超过这个“度”就是利润操纵,就应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个“度”如何把握是这一行为性质判断的钥匙。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现实特征,笔者认为利润管理的“度”应从

8、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法律制度框架。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企业经营的游戏规则,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应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度”就是法律制度的框架,在法律、制度、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利润调整和选择是合理行为;超越法律制度框架范围的利润管理是一种违法或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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