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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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为规范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09]3号)、《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补充如下规定。1、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住宅建筑阁楼其净高1.2—2.1米按1/2计算建筑面积、2.1米以上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2、。(有结构层如开孔就是利用、通风或采光孔,视为利用)。2、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1米、公寓建筑(包括酒店式公寓)、低层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6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1.5倍系数计算。3、办公用房、底层普通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大于5.1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1.5倍系数计算。商场大于10000平方米、超市大于6000平方米、农贸市场大于2000平方米等特殊商业建筑除外。4、住宅建筑的起居室、客厅3、采光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厅、大堂,大型会议室等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

3、标。5、有顶盖、不封闭的设备平台、入户花园,其宽度小于或等于3.6米、进深小于或等于3.6米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大于以上宽度和进深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6、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落地就全算容及率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指标,其进深大于2.2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7、住宅建筑的飘窗其净高小于2.1米,宽度小于0.9米指结构尺寸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大于以上高度或宽度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8、车库、储藏室的建筑高度地面以上部分

4、小于等于2.2米,该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指标,大于2.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9、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门斗,设置在门内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设置在门外的建筑空间,按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10、建筑底层布置的架空层建筑高度宜在3米以上,无围护结构,视线通透,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开敞空间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11、建筑物底层被地形部分掩埋,其掩埋长度超过本层3建筑物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算

5、容积率指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物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容积率指标;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物外墙周长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指标。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内的、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视为被掩埋。12、临街建筑在建筑控制线以内沿公共空间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等架空层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指标。13、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公共架空走廊、凉亭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指标。14、半地下室、地下室、人防工程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指标。15、本补充规定

6、由规划局总师办、建设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16、本补充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主题词: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通知镇江市规划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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