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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装物核算中缴纳“两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摘要】在包装物的核算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并没有规范,企业做法不一。文章探讨的是在不违反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将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协调一致,通过分析包装物核算方法,得出非酒类产品包装物和酒类产品包装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单独计价销售;包装物出租;押金收入;消费税;增值税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日常所见的桶、箱、瓶、坛、袋等。生产企业的包装物一般随产品销售、出租、
2、出借等。在包装物行使其职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本文拟分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酒类产品包装物两种情况,探讨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非酒类产品包装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包装物的用途密切相关,用途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一样。 (一)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随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销售产品的需要,往往将产品包装物也随同产品一起出售给购货方,或是方便对方购货,或是是促销,扩大销售量,或是商品美观。包装物随产品销售通常有单独计价、不单独计价两种方
3、式,在不同的方式下,其计税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 1.单独计价销售 (1)销售收入。包装物单独计价随产品销售给购货方,按税法规定要缴纳增值税。因为包装物销售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销售,属附属业务范畴,作视同材料销售处理。包装物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分别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因包装物收入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包装的消费品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
4、消费税。根据上面分析,企业对应缴纳的消费税理所当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押金收入。按税法规定,对于逾期或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按销售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特殊情况下,包装物已随产品售出并已计税,但为了督促购货方退回包装物,在销售产品时又加收一定数额的押金。押金性质上属于暂收应付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购货方归还包装物,销货方退还押金,若逾期未退回包装物,则没收押金。押金收入属于额外、偶得收入不应归于其他业务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会计处理时
5、,将没收的含税押金,还原为不含税,在冲减增值税和消费税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1]某化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本月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销售金额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包装物价值4680元,另外为督促对方退回包装物,收取押金2340元,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收讫,合同规定回收期为两个月(假设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确认应税消费品及包装物收入时: 该产品应纳增值税额=3400(元) 该包装物应纳增值税额=4680÷(1+17%)×17% =680(元)
6、 借:银行存款3042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其他业务收入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3400+68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2340 ②计算该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20000+4000)×l0% =24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400 ③2个月后,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 该押金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340÷(1+17%)×17% =340(元) 该押金应纳的消费税额=2340÷(1+17%)×10%
7、=20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23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应交消费税200 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1800 2.不单独计价销售 (1)销售收入。包装物不单独计价随产品销售给购货方,包装物的价值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无法区分。勿需另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押金收入。按税法规定,对于逾期或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不单独计价随产品销售,包装物收入
8、为零,包装物成本为销售付出的代价计入销售费用科目。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没收的押金与包装物密切相关,押金在会计处理时理应冲减销售费用,即将没收押金含税的还原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