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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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选择 关键词: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财产保全/物权法  内容提要: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上的重要制度,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全措施。其与诉讼法上的财产保全制度在功能上虽具有相似性,但两者在启动方式、启动原因、法律效果以及价值理念上均有差异,不应互相替代。在两者关系的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采用的并行模式相比德国的衔接模式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替代模式更具有效率,并能同时兼顾登记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践行了公平价值。在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上,宜采事后追索模式。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在实践中有产生竞存的可能,应该设置合理的规

2、则加以解决。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上的重要制度,是对真正权利人之更正登记请求权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9条第2款中对其作了简单规定。异议登记与诉讼法上的财产保全制度在价值目标和功能上大致相同,其基本特征亦有重合之处。那么在财产保全制度已有明文规定且其在实践中运转良好的背景下,《物权法》规定的异议登记是否还有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两者之间的关系又应如何处理?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宜采用何种模式为宜?这些问题均值得探讨。笔者拟对之加以探究,希冀有助于相关规定的细化及其顺利实施。  一、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关系

3、的三种处理模式:衔接、替代、并行近代以来,随着各国对交易安全的日益重视,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得以确立。其在不动产领域的表现就是当真实权利与登记权利不一致时,前者在某些情况下要让位于后者,合理信赖登记而受让财产的人能够获得绝对的保护。为了更好地平衡财产关系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也应运而生。即当出现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人不符的情况时,应允许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但更正登记程序要求较严格,时间较长,在争议一时难以解决或来不及办理更正登记的情况下,还应允许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暂时性的登记,此即异议登记。(1)

4、该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中止现实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或阻止第三人依登记的公信力取得不动产物权。从其概念和机能中可以看到,异议登记在本质上是对更正登记请求权的一种保全措施,其在功能上与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具有同质性。各国立法在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上形成了以下三种处理模式。  (一)德国的衔接模式在德国民法上,异议登记又被称作异议抗辩(Widerspruch)或“针对不动产登记正确性的异议抗辩”,其含义及功能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异议登记已完全相同。《德国民法典》第899条第2款规定,异议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许可在土地登记簿中

5、说明,或者根据诉讼保全进行登记,也可以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95条规定的临时执行判决或根据《德国土地登记簿法》第53条的规定由登记机关主动登记。(2)而第二种启动方式在实践中运用得最为广泛。虽然异议抗辩并不具有阻隔后来的物权变更登记的效力(此乃更正登记的任务),但权利人获得的抗辩权也足以使得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3)可见,德国法上的异议登记通常以诉讼法上的假处分———其功能可以涵盖于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中———为前置程序,法院作出的假处分裁定是登记机关作出异议登记的基础,两者相互衔接,不可分割。在法律后果上采事后追索和效力待定的方式,即登记名义人仍然可以

6、继续处分登记项下的不动产,只是在异议登记最终推进到更正登记且更正后的权利人未予追认的情况下,处分行为才归于无效。(4)瑞士民法亦采此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19条全盘继受了德国法的这项规定,即“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我国亦有不少学者赞同此种模式,甚而有观点认为应该以异议登记取代通过财产保全做成的查封登记。(5)(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替代模式在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旧“土地登记规则”中,仿照德国法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但在1

7、975年修正后公布的所谓“土地法”中却将其删除,立法理由谓:“异议登记须因假处分或土地权利登记名义人同意,为登记程序上之要件。然实际上异议登记经土地权利登记名义人同意者,极为罕见,而大多须诉请法院以假处分裁定后为之。假处分为民事诉讼保全程序中强制执行方法之一,保全程序之强制执行,须将其争执权利之法律关系定暂时状态,使其维持现状,以便执行……现行法令即以法院假处分之嘱托登记代替异议登记”。(6)可见,异议登记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上也并不是毫无踪迹,只是其功能被纳入到依靠假处分做成的限制登记(与我国大陆法律上的查封登记类似)中,即以诉讼法中的假处分代替异议

8、登记。(7)其认为两者在理论架构及实践操作中完全重合,否定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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