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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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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确立和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探析论文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商业保险;支柱作用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存在覆盖面不宽、社会化程度偏低、保障体系不完全、运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本文系统分析了强化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支柱作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从政策层面就如何发挥商业保险的支柱作用、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提出了具体建议。一、强化商业保险的支柱作用是构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一)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现代市场经济通过市场配置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了市场效率。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以人
2、为本,树立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就市场内涵而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市场竞争在带来更高效率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大的职业风险,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freelpt)的英文字头来表示可分为:EET模式,即在缴费和取得收益的环节免税,在养老金的领取环节征税;ETT模式,即在缴费环节免税,收益和领取环节征税;TEE模式,缴费征税,收益和领取环节免税;TTE模式,缴费和收益环节征税,领取免税。我国税法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规至今尚属空白,唯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
3、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笔者建议,我国应采取EET模式,在税收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购买商业团体养老年金,允许企业与员工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应在5%以上)的年金缴费额,从而减少纳税基数,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则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将对企业和员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采取EET模式。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笔者建议,国家应在税收制度上明确,允许企业员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
4、用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全部或按一定比例扣除。这样安排的益处:一是对政府而言,以减少部分当前财政收人为代价减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巨大压力,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提高来换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降低,并且可以重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角色,进而改变以往政府责任过于集中现象。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唤醒居民个人强烈的主体意识,激发其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及制度运行的参与感,从而降低制度变迁和运行成本,避免由于将个人努力和自我储蓄所体现的待遇差别完全视为政府不公平制度安排所致,从而滋生不满情绪和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二是有利于提高居民个体福利水平。在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得到大力
5、发展的新的保障模式下,居民在个人的养老福利规划中将会拥有更大的权利和更为广泛的选择集合。按照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不增加居民的财富总额的条件下,选择集合的扩大一般都会直接扩大参与者的福利水平。(三)从管理机制上,促进养老年金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协调发展要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三支柱或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这个大厦,需要养老年金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发挥相应的功能作用,才能使养老保障大厦“立”得起,“盖”得住。即企业年金、个人年金要加快、规范发展,真正立起来,基本养老保险则覆盖面、社会化程度要更广、更高。保险保障,相得益彰,才能同促安康。自2004年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市
6、场进人了一个新时期。目前企业年金参保人数1300万人,积累基金2000亿元,覆盖面还相当小、保障能力有限。显然,目前的企业年金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面对如此大的发展空间,如何稳步、持续健康地推进企业年金保险,使其与基本养老保险能协调发展,从管理角度来看,需要关注和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年金的组织架构有待完善。企业年金的监管目前分属在人保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标准不一,应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提升监管组织层次,使集中和分散管理有效衔接,对企业年金业务进行综合监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责权清晰,共同推动制订统一的企业年金监管标准、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流
7、程和市场行为。二是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性应加强。养老金是家庭和个人收人在生命周期中的再分配,是一个典型的金融服务。目前,企业年金经营模式通过层层的委托—代理,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金融控股集团等机构共同经营的一种混业经营模式,但监管模式主要是一种适应金融分业经营的功能性监管。在混业经营模式下,由于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在多条委托一一代理链和复杂基金数据流上容易引发运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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