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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试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试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标题: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试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种子经营者、使用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及薯类作物新品种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品种试验”是指进入本县辖区的农作物新品种需进行的
2、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不包括种子的研发、繁育等种子生产。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试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标题: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试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种子经营者、使用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及薯类作物新品种等。第四条:本
3、办法所称“品种试验”是指进入本县辖区的农作物新品种需进行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不包括种子的研发、繁育等种子生产。第二章种子登记备案管理第五条:为规范种子经营市场,掌握全县主要农作物品种结构及种质资源,县内外国营、民营及个体种子经营企业凡在本县辖区内经营销售的品种均需事先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种子登记备案。第六条:种子登记备案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品种审定机关颁发的品种审定证书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复印件。(二)品种介绍资料,包括品种特征特性、适宜地区及产量水平,主要栽培技术要点等。(三)提供计划经营销售的品种数量及网点分布等书面材料。第七
4、条:县内种子企业、农技推广单位自主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试验示范材料亦应申报登记备案。第三章品种试验管理第八条: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凡初次进入或计划进入本县辖区内经营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进行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第九条:国审、省审通过的、初次进入本县辖区经销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必须进行生产性试验(县试验点在同一生态区不少于2个,每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1亩),有一年以上生产性试验资料、证明其先进性适应性,方可经营推广。第十条:国审、省审、外省审定通过的、其种植区域不涵盖本行政区域拟进入县辖区经营销售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应同时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同
5、一生态区区域试验设2—3个点,试验设重复2—3次,每个处理面积不少于0.02亩;生产试验不少于2个点,每个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一亩。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程序:(一)品种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提出试验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确定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以下称乙方)负责试验实施。(二)甲、乙双方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监证下签订“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协议书”。(三)甲方按试验性质和要求无偿提供试验种子、品种资料和试验费用;承担因品种本身缺陷(非人为及气候因素)所造成种植户的减收补偿。(四)乙方严格按农作物田间试验方法主持试验工作。试验结束后如实
6、公正地向甲方呈报试验总结报告,并抄报农业综合执法大了存档备案。第十二条:县内种子、农技推广单位自主引进的农作物品种或试验示范材料也要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试验结果应报送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存档备案。第四章种子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农作物种子市场。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或代销)人员需持证上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年检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国审、省审,审定通过的经在本县辖区试验适宜种植,并办理了品种登记备案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可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保护县经营权益。第十五条:依照本
7、办法第十条规定,经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对适宜本县辖区种植的新品种,在办理完善引种等相关手续后可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第十六条:经生产试验证明,对不适宜在本县辖区内种植的品种,无论审定与否均不得进入本县经营销售。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县内外国营、民营及个体种子经营企业,不执行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不如实如期申报经营品种登记备案而擅自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的;(二)对应参加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而拒绝参加试验,直接进入本县辖区经营销售的。第十八条:县内外国营、民营及个体种子经营企业,不执行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8、,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加重处罚:(一)隐报、谎报经营品种,对本县生产造成损失的;(二)对不宜本县辖区种植而强行进入本县经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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