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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制度完善建议 从曾成杰案可知,目前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同样,也从曾成杰案可知,若罔顾人性,连死刑犯见一面自己的亲属都保证不了,民众是会对这种冷漠司法持强烈反感态度的 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制度完善建议 从曾成杰案可知,目前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同样,也从曾成杰案可知,若罔顾人性,连死刑犯见一面自己的亲属都保证不了,民众是会对这种冷漠司法持强烈反感态度的 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制度完善建议 从曾成杰案可知,目前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同样,也从曾成杰案可知,若罔顾人性,连死刑犯见一面自己
2、的亲属都保证不了,民众是会对这种冷漠司法持强烈反感态度的 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制度完善建议 从曾成杰案可知,目前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同样,也从曾成杰案可知,若罔顾人性,连死刑犯见一面自己的亲属都保证不了,民众是会对这种冷漠司法持强烈反感态度的 关于死刑犯行刑前是否有权会见亲属,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过去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不允许死刑犯刑前会见亲属,其原因大概一方面是基于安全的考虑,另一方面可能也与我们长期以来只把死刑犯看作专政对象、要无情打击有关。 随着执法人性化理念的铺开,逐渐有一些地方允许死刑犯在行刑前会见亲属,如200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
3、法院出台司法为民50条新举措,其中一条就规定:死刑犯临行前可以会见亲属。这一规定的首位获益者是一个叫李军的死刑犯,在法院安排下见到妻子的李军说:这满足了他心里最大也是最后的愿望,他十分感激政府、感谢法院。李曙明先生据此提出让死刑犯带着感激上路的观点,我也曾专门就此撰文肯定法院的这种做法。 2007年3月1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
4、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有学者认为,前者相对比较合理,确立了法院在送达文书时的通知义务,为安排会见预留可能的时间,但后者则又将告知的时间模糊规定为执行死刑前,容易带来法院在行刑验明正身时才告知。我认为该学者对后者的这种解读是不准确的,后者的精神与前者应是一致
5、的,最高法院不可能在时隔5年之后对死刑犯权利保障的理念还出现倒退。 既然最高司法机关已经规定死刑犯临刑前有权会见亲属,按理说这在实践中就不应当成为一个问题了。但不幸的是,这偏偏还就是一个问题。2013年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当其女儿发微博称她没有接到通知、错过见父亲最后一面时,引起网民如潮关注,大家普遍对法院死刑执行中漠视生命伦理的做法感到不满。 法院官方微博的最初回应称:无法律规定。当网友们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时,又说在验明正身时告知了会见权,但曾未提出要求。这又陷入错上加错:验明正
6、身已属于临刑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个时候告知,已无兑现此权利的可能。 从曾成杰案可知,目前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同样,也从曾成杰案可知,若罔顾人性,连死刑犯见一面自己的亲属都保证不了,民众是会对这种冷漠司法持强烈反感态度的。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这一制度: 首先,要统一认识。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是其一项应有的权利,这可以从宪法中的尊重人权条款推理出来。应当看到,随着国家法治的发展,过去许多习以为常的做法和观念都应当调整过来。死刑犯在行刑前想会见自己的亲属,这完全符合人性,且大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如叮嘱家人要遵纪守法
7、、好好做人,牵挂和关心老人和小孩等。当然,从法院及看守所的角度来讲,这样做无疑要增加一些工作量,如通知死刑犯的亲属、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等,但这都不能成为阻碍这项工作的理由,因为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要在现有司法解释的精神指导下,进一步出台更有操作性的确保死刑犯会见亲属权实现的细则。具体构想如下:一、由于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以内就必须交付执行。而首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是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