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本退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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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本退出问题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已将“调整国有经济的发展布局和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作为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的重要指导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例如,“退出”的主体、“退出”与“进入”的先后次序、“退出”的范围或领域、“退出”的具体方式以及“退出”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便是值得进一步明确或讨论的问题。一、“退出”的主体关于“进”与“退”或“为”与“不为”的主体(即国企改革主体),我们认为只能是国有企业的直接所有者――政府,而不可能是

2、国有企业的职工或企业负责人。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没能在根本上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主要原因是因为政府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喧宾夺主,包办了本应属于企业及其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深化国企改革必须纠正改革中的“主体错位现象”,政府应将改革主体的角色让给企业与职工。(1)其实,这一认识是片面的。由于国有企业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涉及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众多领域的深层改革问题;关系到工人、企业负责人乃至政府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只能以政府为主体,实行自上而下的、有组织、有步骤的改革,而不能

3、象七十年代末期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那样,由基层单位充当首要行动主体、实行自下而上的改革。其实,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首要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是由国有企业的国有制性质所决定的;而且还是提高国有企业改革效率的客观需要,因为将政府置于改革的首要主体地位,对于督促政府加快自身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换)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而为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调整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另外,还应该看到,调整国有经济发展布局或所有制结构,必然涉及到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处理与安置,换言之,由于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国有企业职工

4、最终必定要走向市场,并与政府了断有关关系,这样,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的过去劳动补偿问题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而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显然也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当然,如果职工不走向市场,“后顾之忧”仍像过去那样由政府来统一安排、解决,则自然不存在过去劳动补偿之说。)二、“退出”与“进入”的次序从“进”与“退”、“为”与“不为”的先后次序问题来说,显然应该是“退出”在先,“进入”在后。一个人或一个政府什么都想干,结果必然是什么都干不好,“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要想有所得,首先必须做好有所失的准备。政府只有首先有计划地放弃一些领域,然后才能

5、有精力或有财力进入另一些领域,因此,“退出”是“进入”的必要前提。而先“退出”必然会在一定时期内造成某些行业国有经济比重下降,对此,我们应该有一定的思想准备。我们不能事先就受一些条条框框的约束,在诸如“国有经济所占比重不能低于多少”这类问题上纠缠不清。其实,(1)暂时的和某些领域的“退出”是将来在其他领域中能更好地“进入”的客观需要;(2)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关键在于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增强,而非简单的比重数字的增加;(3)以“国有经济的比重”来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之本身也是非常不合逻辑的或者说是很荒谬的,假设某一天我们果真达到了这一比

6、重,而我们又不允许这一比重发生变化(即降低),那么我们便只能人为地限制非国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即使从实践来看,非国有经济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并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国家发展有着重大的贡献,但是因为我们要保证国有经济的比重,我们也只好放弃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这显然不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不利于我国的生产力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三、“退出”的领域从“进”与“退”的范围或领域来说,是不能简单地以“企业规模大小”或“企业效益好坏”作为标准来安排国有资本的进退的。以为政府只要将国有资本从“小”企业或“效益差”的企业中抽出来,然后再投入到“大”企业和

7、“效益好”的企业中去便实现了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的观点是不符合《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实质的。我们认为,除了《决定》中明确规定的四大领域应该保留国有资本之外,其他的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资本则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退出来。在实践中要特别防止一些地区为了追求“国企三年解困”的目标,而只将国有资本从亏损企业中退出来,至于目前效益尚可的国有企业仍采取“有所为”的做法。其实,从理论上说,进退范围的确立应该以“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为前提,因为进退的实质是解决政府与市场(或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或“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之间的分工问题。因此,为了保

8、证进退顺利实施,政府必须首先对自身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明确自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对于非国有资本愿意从事并且能够从事的行业,政府应该果断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国有资本从中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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