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商标权的自我救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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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商标权的自我救济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商标权人、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以往我们提到较多的是行政、民事和刑事保护,其实商标权人的自我救济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商标桶保护途径。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社会公众商标法律意识应进一步提高,其中商标权人的商标自我救济保护意识和具体操作是重要环节。本文对该问题作简要分析,以促进我国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权自我救济保护的法律基础1、法律的规定商标权人,特别是知名度高的商标的商标权人的利益经常处于被侵害或

2、可能被侵害的情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是自我救济保护的法律基础,但该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以职权先行做出裁定”。这进一步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商标权人的自我救济的请求权。《商标法》就商标权人享有的

3、自我救济权利和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53条规定,对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该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该法59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

4、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自我救济在法律意义上的必要性在民事保护中,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民事保护程序的启动以商标权人的请求为前提,这当然要求权人有很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在行政保护中,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但也有很多是根据商标权人的投诉进行的,商标权人的投诉和控告仍是启动行政保护程序的重要基础,同时,商标权人的自我救济意识和配合行动对于行政保护的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在刑事保护中,主要是由公

5、安机关(或由工商机关移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但商标权人作为被侵害人,自我救济意识和行为必不可少,如在案件线索的提供、证据的搜集上。对于轻微的商标犯罪案件,商标权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刑事保护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就是商标权人的自我救济为主。    二、商标权自我救济保护的实现途径1、商标权人内部的商标保护机构设置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都非常重视商标权的自我救济,很多设有专门由总经理直接负责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的关于商标权保护、如何避免侵害他人商标权

6、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目前很多公司没有设立法律部门,更别说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了。不少公司,虽然设立了法律部门,但并不能受到管理者的重视,而只是一个辅助性的附属部门。要实现商标权自我救济,就要建立商标保护机构,并配备专业人才负责。    2、商标权人商标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我国很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公司在内部设立商标保护机构的同时,还应长期聘请律师或商标代理人等专业人士作商标法律顾问。要“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出现问题才想到法律服务机构。要

7、将商标服务与公司的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3、商标使用的日常管理商标权人要规范自己的商标使用行为,防止因自己的使用而使商标权受到侵害,这是实现自我救济的基础,自我救济就必须从自己作起。商标使用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是否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是否擅自改变图形、字体或二者的比例,是否正确有效地使用商标注册标记,商标标记的印制是否委托了有资格的印制单位,商标标识的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方式是否作了有效的记录和管理,注册商标在许可他人使用时是否签订了合法的许可合同

8、,许可合同是否备案,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许可使用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责任承担是否明确等问题。    商标权人的自我救济中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努力通过广告等合法途径提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并通过邓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使自己的商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或者扩大保护。商标权人应主动积极地通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条途径作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在行政机关方面,通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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