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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法律资料]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第八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第八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一、基本概念问题解答454、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答: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是指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险种征缴和支付的全面稽核,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社会保险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二、社保部门监督检查职责问题解答455、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的主体和目的是什么?答: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社会保险机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
2、特征。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其各项工作和业务活动向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其目的是通过查处瞒报、欠缴、冒领等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费依法征收,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利益。456、社会保险稽核的内容和作用包括哪些?答:(一)通过稽核用人单位应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遏制偷漏社会保险费行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二)通过稽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三)通过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保证社会保险
3、费按时足额征收、按规定支付,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质量;(四)通过宣传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同;(五)通过规范参保企业缴费行为,营造公平参保的外部竞争环境,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457、我市社会保险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据?答:社保机构依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社会保险稽核。社保机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社会
4、保险监察,对行政管理对象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法行为制止、责令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458、我市社会保险机构稽核部门工作方式?答:我局稽核部门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案件来源主要包括投诉举报件、日常主动巡查件,突发性事件、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等。全市性社会保险专项检查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检查由市局稽核处统一部署,市局稽核处、分局稽核科、社保站三级参与。三、法律责任问题解答459、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
5、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法律责任?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460、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造成迟延缴纳的法律责任?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
6、元以下的罚款。461、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法律责任?答: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462、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6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7、法追求刑事责任。464、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如何定性?答: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共有,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挪用。欺诈冒领造成的社保基金流失,损害国家和全体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基金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犯罪。参保人或其亲属及其他人员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以欺诈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为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员工权利及权利保护时效问题解答46
8、5、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保或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参保,员工该怎么办?答:员工可以选择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66、员工权利保护时效是多久?怎么计算?答: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的,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查处。2年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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