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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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卫拉特蒙古及其《蒙古蒙古民族有着悠久的法制传统,蒙古法在长期的历史交往中融汇、吸收其他民族优秀法制传统,从而形成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她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法律文明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蒙古族的政治、法律制度从产生到完备,从古老的习惯到蒙古民族第一部成文法成吉思汗《大扎撒》的颁布为止,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一般来说,蒙古族古代法制史的发展大概经过了蒙古兴起前的习惯法时期、蒙古帝国—元朝时期、明代蒙古时期(北元时期)(注:1368年元朝统治集团退居漠北到清朝建立为止这段时期的有关蒙古的称呼,目前学术界意见分歧很大,尚

2、未达成共识。有的认为1368年到1388年特古思特木儿败亡为止称北元时期,其后称明代蒙古。有的认为1368以后就称北元时期。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蒙古应该称蒙古汗国或四十万蒙古国时期。大部分学者认为应该称明代蒙古时期,认为这种称呼并不意味着当时的蒙古隶属于明朝,而只不过是一个时间概念。笔者在文中采用明代蒙古这一称呼。)、清代等四个阶段。(注:有关古代蒙古法制分期问题,学界称呼不一,不管怎么分法,大体上都依照蒙古历史发展演变过程来分期。日本学者羽滕修利先生分成吉思汗时代、元代、明代草原法时代、清代的对蒙古统治时代等四个阶段。内蒙古社会科学

3、院齐格先生分为未成文的蒙古族习惯法时期、成文的《成吉思汗大扎撒》时期、蒙古族法制政教并行时期、清代蒙古族地方法制时期等四个阶段。)17世纪中叶,漠南蒙古归附清朝以后,蒙古的政治中心转移到了四卫拉特联盟和喀尔喀蒙古地区。为了反对沙皇俄国的入侵和抵制满洲势力的扩展,加强蒙古内部的团结,卫拉特、喀尔喀蒙古统治者们,于1640年在塔尔巴哈台(今塔城)制定了著名的《蒙古-卫拉特法典》。这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民族法典,在蒙古民族法制史上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学术价值。这部法典,继承和发展了蒙古传统法制传统,在蒙古立法史上是继成吉思汗《大扎撒》后的第二次

4、高潮。这部法典,也曾一度影响了整个阿尔泰-通古斯语系的诸民族。噶尔丹洪台吉建立准噶尔汗国后,1676年和1678年对《蒙古-卫拉特法典》进行了两次补充,学术界称之为《噶尔丹洪台吉旨令(敕令)》。《蒙古-卫拉特法典》颁布100年后,西迁伏尔加河流域的土尔扈特汗廷第七任汗顿罗布喇什认为,《蒙古-卫拉特法典》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故而于1741—1758年间对《蒙古-卫拉特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约有50余条,学界称作《顿罗布喇什补则》。    一、法典颁布前的卫拉特社会状况卫拉特蒙古是蒙古族的重要组成部分。卫拉特是oyirad的汉语音

5、译。元代时将其译作“斡亦剌惕”、“斡亦剌”、“外剌”、“外剌歹”等。明朝译作“瓦剌”。清朝至今,汉文史籍中常译作“卫拉特”。亦有译写为“额鲁特”、“厄鲁特”,或称之为“西蒙古”者也有之。厄鲁特或额鲁特只不过是卫拉特蒙古诸部落中古老的部落之一ǒgeled的汉语音译,清代有些    三、法典的抄本、译本以及研究状况蒙古民族的习惯法和成文法是研究蒙古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习俗的重要史料。法典最初应是当时通行的回鹘式蒙文书写的。(注:见戈利曼:《1640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的俄文译文和抄本》,载《蒙古文集》,莫斯科1959年版。李佩娟汉译文载《新疆大

6、学学报》,1983年,第2期。)1648年咱雅班第达创制托忒文后,才有了托忒文文本。回鹘式蒙文原文早已失传。法典的文本较多,差异也较大。率先搜集整理和研究《蒙古-卫拉特法典》的是俄国学者。土尔扈特部首领和鄂尔勒克参加1640年会议后,把法典带到伏尔加河下游,作为土尔扈特部众的法典。因而引起许多俄国学者对他进行研究和探讨。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前半期,可以说是俄国研究土尔扈特历史的开端。当时一些学者或政府官吏到伏尔加河流域土尔扈特人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据此写成一批著作,就土尔扈特游牧民族社会的历史、经济、社会制度、文化等方面都作了探讨和

7、研究。巴库宁、米勒、菲舍尔和帕拉斯等学者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我们现在能见到的文本主要有:帕拉斯(ptersimonpallas)《蒙古民族历史资料集》(sammlungenhistorischernachrichtenuberdiemongoliseoonvolkerschften)一书德文版第一卷,第194-218页所载,1776年由德国约翰格奥尔格弗莱舍出版社出版。该书作者1768年至1774年受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委托,赴俄国的亚洲地区考察研究。他在书中大量利用亲身调查材料,对当时留居于伏尔加河的土尔扈特人的历史、法律、社会习俗作了

8、详尽叙述。他在卡尔梅克期间首次发现托忒文抄本,对法典的研究者们提供了史料来源。邵建东、刘迎胜二先生以《内陆亚洲厄鲁特历史资料》之名,翻译成中文。(注:帕拉斯著,邵建东、刘迎胜译:《内陆亚洲厄鲁特历史资料》,云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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