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废除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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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展望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废除新问题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分析  目前,学界对经济犯罪的概念有不同角度的理解。大体分为三种不同观点摘要:一是最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应当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三大类。二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大类。三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是以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特色的,而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仅指刑法第三章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以经济犯罪仅指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此外均不认为是经济犯罪。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经

2、济犯罪适用死刑条文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颁布于1979年,并于1997年修订。刑法分则共350个条文,共设422个罪名,其中设置死刑的罪名76个,占总罪名数的18%。从经济犯罪来看,第三章共有92个条文,共设97个罪名,其中设置死刑的罪名高达16个,占经济犯罪罪名总数的近17%,占整个刑法可适用死刑罪名的21%,这两个比例和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中所规定的死刑条款相比,应该是比较高的。不可否认,在改革开放初期,刑法如此规定是和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当我们再次审阅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时,我们会发现它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性。    三、经济犯罪中死刑适用的

3、不合理性分析  1.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是该原则的内容之一。对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来讲,罪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损害,破坏经济秩序,刑即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们需要探索的是摘要:是否仅仅由于经济犯罪分子实行了对经济利益侵害的罪,就可以对其判处剥夺生命之刑,二者之间是否是相当的,换句话说,人的生命是否可以等同于财产。笔者拟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角度,对生命财产关系范畴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在人类社会早期,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的生

4、存极大地依靠于个人仅有的极其有限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侵犯他人的财产无异于剥夺他人的生存条件。因此,在当时的生命财产关系范畴中,财产居主导地位,财产的相对价值较大,而人的生命的相对价值较小,为维护他人的生存条件,就有必要对侵犯他人财产犯罪者处以剥夺生命的刑罚。所以,对财产或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符合那个时代的社会状况。  在近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因经济犯罪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以致断人活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另一方面,用现代文明和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人创造财富的能动功能日益增大,人的价值不断提高。各国普遍推行的市场经济是以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为特征的自由经济,唤醒了人的主体意识

5、,促进了人的价值的全面增长,于是近现代生命财产关系范畴表现为人的生命、人格尊严的相对价值越来越大,财产的相对价值越来越小。  由以上分析可见,假如说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在历史上一段时期曾存在合理性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这种死刑的适用已经不符合社会的现实,因为现如今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毛泽东语),人的生命早已不能和财产相等同。既然如此,对经济犯罪分子就不应当适用死刑,否则就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反。  2.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能得到人们所期望的效益,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一方面,经济犯罪的产生有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原因。首先,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轻易导致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商品

6、经济条件下,私有观念促使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人们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甚至不惜冒着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危险而触犯刑法。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这种心理是产生经济犯罪的驱动力和内在原因。其次,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会产生许多管理体制上的真空和漏洞,使经济领域中呈现暂时的失范、无序状态,这就在客观上为某些经济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在客观上刺激了某些人浑水摸鱼的犯罪心理。再次,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人们观念的变化,新的观念有可能和个人原有的观念产生冲突,并由此产生反社会心理,这种心理是经济犯罪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因,一旦具备犯罪其他相关条件,就会导致经济犯罪的产生。另一方面,经济犯罪分子普遍具有贪利性和侥幸心理

7、。尽管经济犯罪分子对死刑也会有所忌惮,但他们出于对私人利益的贪欲,会理智地计算犯罪的利益得失。和传统犯罪的犯罪分子大都是低文化层次者不同,现代社会的经济犯罪分子,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他们往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工商经验,在犯罪前一般会作周密、详慎的计划,寻找最合适的机会着手犯罪。他们自信手段高明,犯罪后不会被发觉,因而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当这种贪利性和侥幸心理主导行为走向时,死刑的威慑效应就难以发挥功能了。  统计数据也表明,近年来,尽管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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