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限制之研究

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限制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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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限制之研究——兼评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摘要]:行政诉讼的特性决定了当事人举证权利限制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遗憾的是,目前的学理研究多注重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研究,对此问题则注意不够,虽然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不够全面合理。本文从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举证义务入手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得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其应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而未提出的证据,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我国现行制度。[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程序,举证权利限制

2、,举证义务举证权利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任何人都不得无故剥夺或限制。但是,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性,当事人(不仅仅是被告)的举证权利将受到很大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权利的限制问题作出了一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局限于被告)的举证权利限制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

3、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法院的司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依据,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这三部法律文件关于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限制问题所做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且有的地方明显不合乎法理。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行政诉讼对抗式庭审方式的强化[1],这一问题也变得更为迫切。本文拟从理论、法律规定等方面,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举证权利限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使我们对当事人举证权利限制问题的认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另外,本文的研究范围不包括当事人举证时限限制,[2]而仅研究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证据。一

4、、分析路径本文拟从行政程序入手,从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举证义务[3]的视角,并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这一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的问题进行剖析。之所以采取这种分析路径,主要是因为:(一)行政诉讼的特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举证权利限制和其在行政程序中的举证义务有着密切的甚至是天然的联系。行政诉讼[4]是一种复审程序,行政审判是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复审的程序。在证据规则上的突出体现是,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中搜集的证据为基础,对行政主体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

5、查。由行政诉讼的复审性质所决定,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程序、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证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行政诉讼中的许多证据问题是从行政证据问题转化来的,从行政程序和行政证据着手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认清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寻求更为合理的解决办法;[5]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举证义务构成了其在行政诉讼中举证权利受到限制的基础。在行政程序中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未尽举证义务,在行政诉讼中不得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应提出而未提出的证据(即使提出也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定案证据)。行政审判是对已经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

6、的审查,当事人不得以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如果我们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视为凝结行政程序的“化石”的话,行政审判就是对这一“化石”的分析和评判,当事人不得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其本应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的证据来改变这个“化石本身”的既定状态。(二)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及相应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义务各有不同,相应地,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权利也会受到不同的限制。行政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限制之分析(一)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举证义务之分析行政诉讼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原告和

7、第三人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第三人。[6]由于不同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义务有很大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分类考察。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7]笔者认为,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研究诉讼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举证义务具有更大的价值,因此下文将主要就这两种情况[8]进行具体分析。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中各方举证义务分析在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义务,这是因为行

8、政主体是对相对人积极地主张权力的成立,行政机关有义务依职权调查事实真相,不受当事人陈述之拘束。[9]换言之,在这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并无提出证据进行申辩的义务,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仅是在行使申辩的权利而非履行申辩的义务。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处罚相对人有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这是否就意味着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也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在行政程序阶段行政主体仍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全部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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