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规则的分类界定公司章程的边界

从公司法规则的分类界定公司章程的边界

ID:25347895

大小:59.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1-19

从公司法规则的分类界定公司章程的边界_第1页
从公司法规则的分类界定公司章程的边界_第2页
从公司法规则的分类界定公司章程的边界_第3页
从公司法规则的分类界定公司章程的边界_第4页
从公司法规则的分类界定公司章程的边界_第5页
资源描述:

《从公司法规则的分类界定公司章程的边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从公司法规则的分类界定公司章程的边界[摘 要]本文从对公司法性质的分析开始,对公司规则的分类进行探讨。认为对于公司规则从宏观上讲应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然后再将任意性规则细分为推定适用规则和许可适用规则。在此基础上,以达到社会最优化的效果为原则,对公司法的规则进行一个粗略的分类,以此为前提,说明公司章程的边界。最后,对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改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公司章程  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性企业,是由人和财产根据规则组织起来的。这些规则既包括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客观规律,也

2、包括一些人为制定的规则。在后者中,又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契约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决定,主要就是公司章程;另一类则是由法律加以规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公司法》。因此,要界定公司章程的边界,分辨出哪些规则是可以由章程作出规定,哪些不可以,就必然要涉及到公司法性质及公司法规则分类的问题。可以说,只有这两个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相应的公司章程的边界才能划分清晰。基于这个原因,以下本文就主要从对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结构的分析中来说明公司章程的边界。  公司法起源于法国1673年颁布的《商事条例》(OrdonnanceS

3、urlemerce),而英国在16、17世纪盛行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公司:海外贸易公司(overseastradingpany)和共同股份公司(jointstockpany)。(注:海外贸易公司指经政府特许而成立,以政府的力量及贸易特权从事国外贸易及殖民活动的公司;共同股份公司指基于分担共同风险,由多数人缔结契约而组成,并未经政府批准,也无须登记。见HarryG.Henn,Laín①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页。)也就是说,柴芬斯觉得强制性规则的使用会带来效率的损失,除非是为了效率以外的别的因素的考虑,才

4、需要制定强制性规则。  M.V.爱森伯格在其文章《公司法的结构》中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划分体系,具体将公司法的规则分为三类:赋权型规则(enablingrules)是指这样一些规则,即公司参与者依照特定的方式采纳这些规则,便赋予其法律效力。补充型或任意型规则(suppletoryordefaultfules)规整特定的问题,除非公司参与者明确采纳其他规则。强制性规则(mandatoryrules)则以不容公司参与者变更的方式规整特定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爱森伯格依据规则调整的对象,将规则分为三类:结构性规则(st

5、ructuralrules)是指规整决策权在公司机关、公司机关的代理人之间的配置,以及行使决策权的条件;对公司机关和代理人控制权的配置;以及有关公司机关和代理人行为之间信息的流动。分配性规则(distributionalrules)规整对股东的资产(包括盈余)分配。信义性规则(fiduciaryrules)规定经理人和控制股东的义务。笔者用下面表格的形式对其进行一个归纳总结。(注:M.V.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0—442页。)  

6、附图  为何要区分闭锁公司与公开公司?爱森伯格在文章中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主要的理由来源于公开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由此导致的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的不一致,这种利益冲突主要分为三种:所有代理人都会具有的偷懒的现象;代理人通过不公正的自我交易,把受托人的资产据为己有(用),从而享受潜在的利益;以牺牲股东的利益来维持和巩固自身地位的职位利益冲突。要防止这些利益冲突,就必须要法律介入,如果任由股东和管理层之间进行协商,由于股东力量的分散及其拥有的信息的影响,股东表面上的同意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注:爱森伯格主要分为名义

7、同意、夹杂利益冲突的同意、被迫同意、无可奈何的同意四种情况来论述股东同意的局限性。参见M.V.爱森伯格:《公司法的结构》,张开平译,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7—412页。)基于这些原因,爱森伯格认为在公开公司中强制性规范要多于闭锁公司。  汤欣在其文章中将公司法的规则分为两类:普通规则及基本规则,前者指有关公司的组织、权力分配和运作及公司资产和利润分配等具体制度的规则,后者指涉及有关公司内部关系(主要包括管理层和公司股东、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性质的规则。在此

8、基础上分别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其中股份公司又细分为初次公开发行前和上市后的存续期间两个时期。对这些不同种类,不同时期的公司中公司法规则的强制力度进行分析。大致的观点与爱森伯格相同,具体可用一个表格的形式加以表述。(注:汤欣:《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针对各种不同公司类型进行不同分类的理由与上述爱森伯格的观点相同,针对初次公开发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