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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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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完善地方管理体制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完善地方管理体制 补齐农村金融短板是促进农村发展的关键之一。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强化金融机构支持三农职责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相关专家分析认为,不管是发展基于农民合作社的农村合作金融,重视基于社员制、封闭性原则的社区性资金互助组织,还是完善农村金融管理机制、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职责,都体现了农村金融发展两条腿走路、将钱留在农村的思路。 两条腿走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
2、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 当前,中国农村金融正在破题,土地抵押贷本文由论文联盟.L.收集整理款可以吸引商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考核可以约束商业金融机构,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则是将农村的资金留在农村、助农发展的另一条路径,让农民享受到普惠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表示,农村合作金融在日韩、台湾等地发展较快,这也是小农金融的世界性发展趋势。 调查显示,民间高利贷仍是一些地方农民贷款的主要来源之
3、一,表明当前农村居民贷款难并未有效化解。江苏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包宗顺说。业内分析认为,从十七届三中全会开始,农村金融的创新发展就已提上日程,发展至今仍离三农需求有较大差距。一方面,农村大量资金流向城市,另一方面,贷款难、融资难,仍是当前农业农村发展较为突出的问题。中央一号文件的相关阐述,将为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提供巨大发展空间。 记者注意到,新年之初,一些地方已经发布包括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的发展规划,如山东省供销社系统提出,2014年将大力发展信用合作,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
4、金融体系,力争在供销社领办的1000个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100家,互助资金总额突破20亿元,安全统筹统保费达到6000万元以上。 不过,江苏等地多位基层干部和相关专家表示,依托农民合作社的内部信用合作,可能会出现融资能力不足、使用需求有限的双重矛盾。一般都是合作社比较壮大的才能够提供真正有效的金融服务,这既对合作社本身的规范发展提出了要求,也为更多合作金融形式的出现提供了空间。郑风田说。 规范资金互助: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 在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产生合作
5、金融之外,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分析认为,这既是丰富农村金融机构类型的进一步表述,也为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一号文件提出的社员制、封闭性等表述,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指出了鲜明的方向。这也要求更加注重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避免盲目追求数量。江苏省农业部门有关人士说。 记者了解到,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江苏等地有了很大的发展,对促进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当前
6、发展过程中,也有少部分合作金融组织存在明显不规范的问题,诸如不够封闭、对外吸储、固定回报等。 江苏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包宗顺表示,对于农民资金互助社,一方面,部分地区政府积极试点推进,而部分地区则迟迟按兵不动;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农业、农村工作部门多持明确支持态度, 而银监、金融等部门的态度则截然相反。个别地方发生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卷入非法集资案更是将其处于极为不利的发展氛围中。 起步晚、经验少、从业人员专业性不强、监管体系不健全、潜在法律风险、监管风险、发展风险、经营方向偏离等风险较大。如
7、何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成为迫切的课题。包宗顺认为,农民资金互助社是贴近农户生产、生活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具有信息对称、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扎根农村等天然优势,已在农村金融服务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职责适时制定管理办法 一些基层干部反映,早些年,部分地方出于支持改革和促进发展的需要,让基层先干起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迅猛,而谁来监管问题此前一直不够明确。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并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8、,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郑风田表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各有困境,一旦放开,难免会有一些违规行为,但不少地方存在的农村高利贷问题,又表明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需要规范,但不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需要规范的可能更多,关键是有关部门是否愿意承担责任。 相关专家还认为,当前,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是地方审批,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审批就应由地方进行监管,而此次中央一号文件更加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但在地方政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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